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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保理业务的模式探讨

时间: 2010-11-21 21:09:45 来源: 新金融  网友评论 0
  • 我国内地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有中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招商、民生等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还有汇丰(中国)、渣打(中国)等外资法人银行。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模式有利于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

  保理业务是保理商在国际和国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提供的一项贸易服务综合性产品,在国外也被称为应收账款买断、应收账款承购、保付代理等,通常是指在以赊销或承兑交单(D/A)为贸易条件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项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理服务体系:完备的法律基础、相当数量的客户群体、多层次保理服务机构等。目前中国地区有二十多家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保理服务,规模均不大,且保理业务在银行内部一般被认为是银行的“副业”,其服务能力和业务品种往往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中国地区已成立了数家专业的保理公司,但由于缺乏银行背景,在服务能力、满足客户需求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局限。银行成立专业的保理公司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保理服务,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有益尝试。

  一、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作用

  保理于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入我国,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2000年以前,我国保理业务处于市场起步和培育阶段,商业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且业务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多,业务量大幅增长,并开始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家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其中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的有18家。根据FCI资料,2000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合计为2.12亿欧元,2006年为143亿欧元,2008年逾550亿欧元,一跃成为FCI出口双保理业务量全球排名第一的地区。

  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潜力仍然较大。据世界银行统计发现,全球保理业务量与GDP之比约为2.93%,在保理业务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量可占 GDP的6%以上,英国、意大利、中国台湾甚至达到了15%。2008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只占我国GDP的1.78%,表明其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保理业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保理有利于企业管理应收账款风险。在赊销方式下,卖方销售货物时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卖方在货物发运后,能否顺利按期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在保理业务中,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无力支付或无理拖欠货款时,保理商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商将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卖方无条件支付货款,且对卖方无追索权。这样就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赊销方式下应收账款的商业风险。其次,保理业务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加快资金周转。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提交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买断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来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卖方融资银行在购买应收账款时着重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历史履约记录等,而不过多地审查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通常也不需要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再次,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货物买卖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的余地越来越小,卖方之间的竞争逐步由品质、价格的竞争转为销售条件方面的竞争。绝大多数的买方不愿再继续使用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转而要求卖方接受赊销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由保理商来承担,保理商定期催收管理应收账款,有效地帮助卖方采用赊销的贸易方式来开拓市场,获取利润。最后,保理业务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信息的内部化和不透明使中小企业寻找贷款和外源性资金时无法向银行提供令人信服的信息,以证明其偿还贷款的能力,所以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保理业务主要依据贸易双方综合财务状况、应收账款的历史履约记录、付款记录和违约记录等来判定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水平,对抵质押等担保条件要求较少,因此保理业务更适合于难以提供抵押品或保证人的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同时,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融资改善财务报表,企业的应收账款和银行贷款在财务报表上都表现为负债,而通过保理融通资金不但不增加负债,反而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流增加。

  二、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业保理公司来提供保理服务

  (一)保理公司模式是国际上保理业务运营的主流模式

  在保理业务的发展历程中,商业银行一般选择以下模式之一来运营保理业务:①成立附属的保理公司;②成立银行内部的保理部门;③由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保理公司。

  在国际上,附属子公司模式是商业银行运营保理业务的主流模式。例如,美国富国银行旗下的富国贸易资本公司(Wells Fargo Trade Capital),日本瑞穗银行旗下瑞穗保理公司(Mizuho Factors Ltd),法国巴黎银行旗下的巴黎银行保理公司(BNP Paribas Factor SA)等。

  我国内地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有中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招商、民生等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还有汇丰(中国)、渣打(中国)等外资法人银行。其中,有18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保理业务运营模式均采用银行内成立保理部门或团队模式进行保理业务运作,无一家采用保理公司模式,和欧美等国家的情况相比,我国保理业务运营模式较为单一。

  (二)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有利于银行和保理业务的共同发展

  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后,可通过保理公司的发展让商业银行分享更多的收益。保理业务作为一项中介服务,能获得较高的服务佣金。保理公司可按照其提供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催收、资信审核、提供融资等逐项或合并收取保理手续费,通常为发票金额的0.5%~2%,同时,在提供融资时还收取融资利息。近年来,我国经济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外贸进出口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也逐步恢复增长,预计2009年我国已取代德国成为全球第一出口大国,这些都给我国保理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专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提供丰富的保理产品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保理公司在分享市场发展的收益时也给母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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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金融 作者: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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