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荷兰海牙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案
时间: 2010-11-15 20:30:10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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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国内的企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案件已经不再陌生。2007年8月22日,荷兰海牙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中国企业的专利侵权案件。笔者对该案件的起因、管辖权、专利权无效的反诉以及中止审理进行了分析,以期引导中国企业在经营中如何去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在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需采取哪些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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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国内的企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案件已经不再陌生。2007年8月22日,荷兰海牙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中国企业的专利侵权案件。笔者对该案件的起因、管辖权、专利权无效的反诉以及中止审理进行了分析,以期引导中国企业在经营中如何去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在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需采取哪些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扑面而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高发的今天,中国企业如何来应对纠纷,这是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道严峻问题。
2007年8月22日,荷兰海牙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中国企业的专利侵权案件。这个案例,值得中国企业的关注,通过它会让我们了解在今后的企业经营中如何去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在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需采取哪些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近年来,随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国内的企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案件已经不再陌生。但中国的出口企业对在其他国家被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规则却不太熟悉。本案正是一起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到欧洲而被荷兰法院一审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
起因
从该案件的判决书来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味之素株式会社和味之素欧洲赖氨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味之素);被告长春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其控股公司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曼群岛)和大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合称大成公司),以及德国的HELM公司和比利时的HELM BENELUX公司(合称HELM公司)。
案件的起因是HELM公司向荷兰境内的一家公司销售了大成公司生产的赖氨酸(一种饲料添加剂),而味之素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3件欧洲专利:733710号(EP710专利)、733712号(EP712专利)和796912号EP912专利。总体上,这些专利涉及赖氨酸生产中使用的DNA、生产菌和赖氨酸的生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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