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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努力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时间: 2010-09-14 23:59:33 来源: 经济日报  网友评论 0
  •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抓紧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2003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去年和今年又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截至今年6月底,各部门已制定配套文件17项。这一系列重要法律和政策的颁布实施,将显著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小企业融资困难在得到缓解的同时又遇到了新的问题,非公经济进入一些垄断行业和领域仍受到限制,部分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任务艰巨。下一步,需要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继续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编制好中小企业成长“十二五”规划,明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和社会资源投向。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要完善扶持政策,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提出进一步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潜力、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以及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抓紧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科学发展。一是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培育一批拥有自主产权、知名品牌的中小企业。实施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二是扎实推进结构调整。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和特色优势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四是加强企业管理。大力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鼓励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政策引导机制,增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与四大银行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不断提高小企业贷款比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推动中小金融机构设立与发展,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快修订《贷款通则》,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发行规模。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目前,我部正按照国务院的分工安排,推动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措施,牵头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务和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具体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我部将及时发布相关投资目录和信息,不断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加快发展便利、有效和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集约发展、集聚发展。突出抓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组织编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开展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支持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抓好生产经营运行监测、质量服务等平台建设。以中心城市为重点,加大对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一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引导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

  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权益维护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它们的投资积极性和创业热情。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中小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加强对中小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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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毅中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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