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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保险骗局担责?

时间: 2012-08-28 02:33:17 来源: 上海金融报  网友评论 0
  • 除了该保险营销员本身的原因外,其所在寿险公司实际也负有一定的监督不力之责。如此,保险人才队伍更加纯洁,行业形象加快改善,才真正有益于保险从业人员的储备、扩招,乃至后续长期可持续发展。

  所谓保险,顾名思义即防范风险,保障安全。然而,那些经由某寿险公司上海一分公司某金牌保险营销员手中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最终却发现这些保险竟然并不“保险”,反而成了一场欺诈骗局。

  据媒体近日报道,自2007年至2012年5月期间,该保险营销员分别以虚假承诺保险交费期限和投资收益回报率,以口头承诺或书面加注等手法,诱使客户采用大金额投保,并诱骗他们提前交纳后期保费,直接将预交保费提前打到其银行卡上,而交付正式合同却迟迟拖延,造成客户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称,被该保险营销员诱导或骗保的投保人多达50多名,涉及保单170多份,涉案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今年5月,该保险营销员向公安机关自首,后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批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显然,这起金牌保险营销员的千万元骗保案是令人震惊的。那么,这场保险骗局该由谁担责?无疑,该保险营销员将负最主要的责任,因为其所使用的骗术,诸如向客户介绍险种时,将之说成高收益产品,并与银行存款等其他理财产品做对比,甚至谎称随时能支取等,而这正是保险监管机构目前在严打的误导、诱导销售行为,这分明是顶风作案。须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最重要的就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保险营销员却利用自己“金牌”的光环,将缺乏风险意识的客户当傻子,隐瞒操作中的“玄机”,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客户自然不可能知晓此间的“猫腻”,于是只能伸长脖子挨宰。

  当然,除了该保险营销员本身的原因外,其所在寿险公司实际也负有一定的监督不力之责。因为,即便这是代理人的个人欺诈行为,但其对外销售的保单上终究印着保险公司的大名。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看,代理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亦是保险公司形象的一面镜子。

  这里不妨打个比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有如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如果子女犯法,父母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对子女的教养及道德引导仍有一定责任。同理,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其中若发生不当乃至不法行为,保险公司也难辞其咎。正如保监会有关人士所指出的,问题虽出现在代理人身上,根子则在于保险公司的体制和管理。

  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考核仍以业绩为主,在这种体制下,代理人的趋利心理难免诱发误导和欺诈行为,而且,一些保险公司实行短期占有市场的发展策略,对代理人采取低佣金、补津贴,更有可能导致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如一些代理人推销产品时往往极为热情,且对险种功能有所夸大。而一旦投保人发现所购产品与所需不符,再和代理人交涉,就常常遭遇冷脸或推诿,个中原因,即不乏部分代理人受利益驱动影响,通过诱导投保人签约,牺牲对方的权益来换取自己的业绩。上述那位营销员的案件就属此间特例。

  由此,本案件再次警示保险公司,务必要抓好日常管理,进一步强调代理人明确自己在服务过程中的责、权、利。同时,也应探索改变单纯以保费收入考核业绩的方式,鼓励代理人在展业中真诚地关心客户,根据其实际需求推荐适合的产品,严防误导欺诈。如此,保险人才队伍更加纯洁,行业形象加快改善,才真正有益于保险从业人员的储备、扩招,乃至后续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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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民声 (责任编辑:丁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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