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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口中东要注意什么?

时间: 2017-01-05 15:25:16 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  网友评论 0
  • 中东有着特殊的风俗文化和商业习惯,将生意做到中东的中国企业,需要充分了解这里的特点,以规避风险。

东有着特殊的风俗文化和商业习惯,将生意做到中东的中国企业,需要充分了解这里的特点,以规避风险。



案例及分析


中国南方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发了一个新的中东客户(以下简称“B公司”),次月底即顺利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随后,A公司开始按对方要求生产20尺小柜产品。


但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简单。两个月后,B公司向A公司表示,受伊斯兰斋月影响,当地银行将在8月1-12日期间放假,在此期间,B公司无法买下提单。由此,B公司要求,A公司必须在7月21日前安排好发货工作,并将相关文件寄出,若因A公司未按B公司要求而导致的损失全部由前者承担。


对于B公司的要求,A公司表示将尽一切可能予以协助,但未向其作出一定能够做到的承诺。此后,A公司在7月9日便备好了货,但由于错过船期,该批货物只得搭乘7月17日的货船。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7月21日,A公司在拿到提单复印件并开始准备相应的文件时发生意外,导致7月31日才把所有文件备好寄出。在得悉该情况后,B公司以不能及时拿到提单,以及货物在码头会产生高昂费用为由,要求A公司寄送一份减免3000美元的文件,否则便不去银行买单提货。


由于是试样的单,这批货物的CIF价格只有10700美元,而B公司还要求赔偿其3000美元,A公司认为此为来源不明的费用,表示无法接受。同时,A公司也认为,自己严格遵守了信用证上面的条款,B公司的要求是借故刁难之举。


实际上,无论基于FOB还是CIF条款,如果因客户未能及时清关或还柜而产生相应费用,供应商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在此事例中,如果B公司事先告知A公司因某些原因暂不发货,而A公司却坚持发货,则不在以上免责情形的范畴之内——本案例明显不应由A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此外,抛开责任方面的孰是孰非,在遇到此类情况时,A公司首先要核实两方面情况,即银行在斋月期间的办公时间及产生的码头费用究竟多少。于是,在B公司提出要求后,A公司立即通过多种渠道寻求货代、银行等方面的帮助,以求核实A公司所言的真实性。


随着可靠消息的传来,A公司发现B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当地银行在斋月期间仍旧照常上班,并无放假十余天之说法;另一方面,当地码头最高的堆柜费用为80美元/天,费用并没有B公司的描述那样高。据此,A公司对B公司的无理要求表示强烈反对,也并没有按对方要求寄送减免3000美元的文件。


而也正如A公司所料,B公司在货物到港后便办理了买单提货手续,并于次日向A公司放款。



涉费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旦涉及费用问题时,企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思考。一是该费用是固定费用还是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加的变动费用;二是该费用的产生原因是否应归咎于卖方,以及该费用是否在卖方的可承受范围之内;三是除费用一项问题外,该事件是否还会引发其他连锁反应。


而在厘清以上三个问题后,企业就要相应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对于第一个问题,在面对变动费用时,不管哪方的责任,必须马上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事后再协商具体责任方,否则费用会越滚越大,最终达到一个双方都难以承受的地步,而损失更大的往往是卖方。


对于第二个问题,假如费用产生原因确应归咎于卖方,且费用在卖方可承受范围内,卖方不妨大方承认,亏了钱但赚了信誉,这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而如果产生的费用超出卖方可承受范围的话,那么,卖方可与客户进行协商,如费用在未来订单中扣除等,但这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反之,如果费用产生原因不应归咎于卖方时,卖方必须据理力争,因为很多黑心买家就是抓住卖方普遍处于弱势群体,且怕得罪客户的心态,经常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使卖方吃亏连连。


对于第三个问题,卖方必须考虑买方的不提货行为,是否会导致无法退运或被海关扣货后进行拍卖等情况的出现。假如有此类情况存在的可能性,那么,继续与买方拉锯或扯皮就是不明智之举了,因为买方故意不提货的行为可能就是坐等海关拍卖后贱价买下,实际这早有前车之鉴。


买家特点及注意事项












文:陈磊

制图:常相婧

编辑、发布:高扬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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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作者:陈磊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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