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报关报检】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第一单

时间: 2015-08-19 10:32:08 来源: 海关总署政法司  网友评论 0
  • 2015年6月3日,海关总署应上海日东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偏光片(偏光板)”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于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海关总署作出的首例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意义非同寻常。

2015年6月3日,海关总署应上海日东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偏光片(偏光板)”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于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海关总署作出的首例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意义非同寻常。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海关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因此,收发货人有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义务。由于进出口商品千差万别,确定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为帮助收发货人准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海关出台商品预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三项制度,保障其申报的准确性。


1.商品归类决定、商品预归类决定、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有何不同?


(可点击放大)


2.什么是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经海关总署授权,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可以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申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章至90章所涉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3.如何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书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预计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是否涉及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需要向海关说明的情况。


一份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只应包含一项归类事项。申请人对多项归类事项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证明拟于3个月后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和航次等,满足归类要求的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以及相关商品资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以证明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海关如何做出裁定?



5.有异议如何救济?

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具有普遍适用性,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如果认为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不合法,不能单独就该行政裁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必须是当事人针对海关对其进出口货物作出的归类认定或征税决定不服,并对该行政行为依据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持有异议,在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


由于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是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因此审查权在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受理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对海关审核认定商品归类行为或征税行为不服,属于纳税争议,根据《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裁定是否可撤销?

海关总署可以撤销作出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但需符合以下情形: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错误的;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商品归类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制发决定书,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自撤销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文:海关总署政法司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政法司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