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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介入B2B电子商务交易

时间: 2014-05-07 13:52:46 来源: 票友  网友评论 0
  • 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广义上是指通过因特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在企业间进行的交易。

  一、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概况

  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广义上是指通过因特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在企业间进行的交易。结合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中国的 B2B电子商务主要指通过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在企业间进行的交易。近年来,中国B2B电子商务模式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及渗透率稳定增长。第一代电子商务模式趋向于纵向发展,同时,在第一代电子商务模式逐渐成熟的基础上,出现了第二代电子商务的模式。2008年,以敦煌网、金银岛为代表的第二代电子商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不仅实现了企业信息流的展示,而且还实现了与物流、现金流的三者统一。B2B业务目前在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上已占据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大多数B2B业务的支付平台都采取现金支付(此处现金支付是相对于信用证、承兑汇票等远期支付手段),这是制约其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保理与B2B电子商务交易

  (一)保理业务对B2B电子商务的影响

  由于B2B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方式一般为现金交易,导入保理机制后,可以推广赊销交易和保理融资的方式。卖方为推广市场,可以选择30天或60天的账期放账给经保理公司认可的买方,一方面卖方可以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从保理商处获得融资。对行业垂直的B2B,根据上下游供应链关系,可提供供应链保理服务。另外,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买方坏账风险担保、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功能,将使在线担保、在线融资申请等成为可能,这些对网上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二)B2B电子商务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就是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的高度整合。随着B2B在电子交易环节上的逐渐成熟,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融资)将更多地借助电子手段。随着电子商务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在银行结算中占绝对比重的传统贸易结算量也将随之减少,取而代之的则是日益成熟的在线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对于保证保理业务项下买方还款来说意义较大,不仅能将贸易回款与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进行电子化跟踪匹配,更能实现对贸易过程中资金流的封闭监管,从而有效降低银行资产业务风险。

  据了解,目前有些商业银行正积极探索B2B项下的新型贸易融资服务,即以B2B网为载体,联系上下游企业,运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等产品工具,通过厂商银三方协议、动产质押、网络实时监控物流等风险控制手段,达到贸易融资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与传统手段相比,通过电子商务网,能够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全过程的实时信息监控,可即时查询到仓储公司货物数量、质押变动等全程信息,使贸易融资中最关键的货物质押监管实现专业化、电子化和规范化方式。

  (三)保理业务切入B2B电子商务交易面临的挑战

  利用保理业务切入B2B电子商务交易,如何控制银行的风险与成本是关键。目前大多数的B2B平台对交易企业的评级、审核往往和银行自有的标准审批结构大相径庭。若没有对买卖方企业的深入了解,银行很难只经过B2B平台对买卖方进行授信。对银行而言,该类第三方平台更多的是实现对双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确认,依然无法取代银行自有的授信审批系统,银行必须将B2B客户纳入到自身授信审批结构中。第三方平台只有和银行的授信审批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才能真正实现在线融资。若保理业务直接切入B2B平台,需有一个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对买/卖企业进行审批、担保、授信,以缓释银行风险。同时,应保证该第三方机构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使得买方、卖方、第三方机构以及银行有效对接,在分润合理的情况下最终实现多赢。可见,保理业务导入B2B行业依然任重道远。

  三、关于担保公司开展保理业务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起草的。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担保公司就其性质来讲虽然与保理商具有类似之处, 但本身不具有融资的功能,客户叙做保理业务后往往需要融资,就这一点来说担保公司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其次,担保公司一般只为被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与被担保人并非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担保公司直接持有应收账款的债权,二者将变为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并不符合担保公司的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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