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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速递:浙江高院院长建议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

时间: 2014-03-11 14:38:15 来源: 中新社  网友评论 0
  • 更有一些企业家因不知破产而选择跑路甚至跳楼,引发了群体性讨债、讨薪事件以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可试点设立专门负责协调化解破产企业风险的政府机构,还可设置“无产可破”企业处置的专项公共资金,合力解决此类企业退出市场问题。

  中新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江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1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全团会议上发言时表示,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认为本地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不愿运用依法破产制度,是地方政府官员较普遍存在的心态。

  “跑路风波”自2011年以后逐渐成为热频词汇,各地不断出现老板跑路新闻。齐奇也多次就依法破产进行呼吁和建议,他认为,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运用依法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

  “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观念落后,认为本地的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不愿运用依法破产制度,是地方政府官员较普遍存在的心态。”齐奇说。

  齐奇表示,各地多见的资不抵债乃至“植物人”企业,一些企业的厂房、土地、设备、商标和营销网络等资源,因没有清算、重整而长期闲置浪费。

  更有一些企业家因不知破产而选择跑路甚至跳楼,引发了群体性讨债、讨薪事件以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齐奇说,尽管地方政府成立了临时性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政府协调的风险处置机制和企业破产的司法程序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往往孤军奋战。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市场化破产做的比较规范,如美国在1978年的破产法改革中设置了隶属于联邦司法部的联邦托管人,德、日、美、俄等国政府都设有破产管理局等。

  齐奇建议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有关部门应建立与企业破产司法程序协调和对接的常态性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同时可试点设立专门负责协调化解破产企业风险的政府机构,还可设置“无产可破”企业处置的专项公共资金,合力解决此类企业退出市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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