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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重点商场拟试点质量首负责任制

时间: 2014-02-17 11:58:53 来源: 法制日报  网友评论 0
  • 今后,消费者如果在商场购物时权益受到损害,商场将先行解决消费者提出的“三包”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再由商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通知指出,商场自愿参加试点,作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制度的自主声明,加盖公章后报当地质量强市办备案,“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两家大中型商场参加试点”。

  今后,消费者如果在商场购物时权益受到损害,商场将先行解决消费者提出的“三包”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再由商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国家质检总局13日发布《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在我国的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及创建城市的大中型商场,开展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试点。

  关于“先行赔付”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产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就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通知指出,商场自愿参加试点,作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制度的自主声明,加盖公章后报当地质量强市办备案,“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两家大中型商场参加试点”。

  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试点的内容包括三方面:自主申明,试点商场须在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明确相应办理条件和程序;先行担责,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商场先行处理消费“三包”及赔偿等要求;责任追溯,商场明确受理窗口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外部合约,强化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健全质量责任追溯体系。

  据了解,目前质量首负责任制度已经在我国部分省份全面推开。如《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就已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记者 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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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晓雁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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