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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加码 银行保理何去何从

时间: 2013-12-16 16:15:16 来源: 新金融观察  网友评论 0
  • 某项业务一旦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很快就会受到监管层的重点关注,例如理财业务、同业业务等。这次轮到了保理业务——近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发展。

  某项业务一旦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很快就会受到监管层的重点关注,例如理财业务、同业业务等。

  这次轮到了保理业务——近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发展。

  整体看来,这似乎可以视为一次“全流程”监管。《办法》中,银监会不仅对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转让给出定义并分类,还规范了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和重点环节,明确了保理业务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办法》的监管措施和违规罚则。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将于2014年1月10日前统一反馈。

  急速扩容

  尽管保理业务曾经并不算银行的“主流”业务,但近两年所展露出的急速扩容,令监管从严势在必行。

  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12年,我国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超过2.85万亿元,同比增速超过25%,其中由银行提供的保理服务占据最重要的份额。

  相比2012年,今年的增长趋势更为瞠目,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25家成员单位的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国际保理业务量594.3亿美元,同比增长176.1%。

  平津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涛认为,导致高增长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是‘天然’的因素,保理是依托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服务的对象,这两年,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都保持了较快增长,交易比较旺盛、活跃,这就构成了业务发展的基础;其次,保理作为一种新的方式,近年来随着参与度的增加,对市场起到了一个宣传、引导的作用,越来越多的贸易企业愿意尝试用这种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市场对保理的认知度逐渐加深;第三是商业保理公司的兴起对市场的推动作用,过去银行开展的多为出口保理(国际保理),但商业保理公司大部分是在做国内保理,逐渐地形成了一个推广的作用,银行开始增加对国内保理的重视度,逐步从过去单一做国际业务为主,向兼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方向过渡。”张涛对新金融记者表示。

  考虑到业务激增背后的风险隐患,监管层开始对保理业务提高重视。一方面,银监会曾于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严格把关保理融资业务,提高其准入标准;另一方面,商务部于9月对保理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商业保理行业统计制度,并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全面摸底。

  事实上,银监会和商务部的“联手”出击已经很能说明问题,而如果考虑到此次《办法》的发布,业内普遍认为保理行业从严监管的趋势已成定局。

  “尽管此次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但对于商业保理公司而言,有很多共性的方面值得借鉴和参考,我们在看到这个文件之后也要引起思考,特别是关于风险方面的警示。”张涛说。

  不只是规范

  作为保理业务的核心,《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重点规范,不仅从概念上进行了严格界定,还要求商业银行制定适合去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业务的定义来讲,《办法》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如果说以前由于没有严格的界限,存在一些模糊地带的话,那么未来,可为与不可为的划分将非常明确。

  在张涛看来,明确不合格的应收账款类型主要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以往,无论是银行还是商业保理公司,可能参与到一些不太合格的应收账款,当出险的时候,自身的利益就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定义明确之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都会本着谨慎的态度去对待,从源头上杜绝一些风险因素进入到体系内。也就是从业务导入端,把风险屏蔽掉。同时,还要从操作层面进行规范。

  据张涛介绍,即使是合格的应收账款业务,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细则,执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纰漏,从而导致一些本应可以看到的风险被忽略掉,在整个业务流程中,要严格执行细节管理,比如客户的准入、合作机构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要有明确的、细化的规定。

  除此之外,在《办法》中,银监会还明确提出,银行应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业内人士纷纷推测,监管层的意思可能是要求各类型的银行都要成立自己的资产保全部门,但目前的情况是,大型银行基本都有设立资产保全部,而很多小银行可能由于条件的限制,出现风险后会通过第三方进行追讨,例如追债公司等。

  整体而言,银监会对于应收账款的种种要求似乎并不只是出于规范业务的考虑,还有促进业务增长方式从追求量的增长逐渐转变为质的提高。过去,参与到应收账款融资领域的主体对于增长都抱有乐观、积极的态度,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导致业务的过度开发,从而把一些不太合格的,或者是一些本来不适用于做保理业务的纳入进来。保理行业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或者对一些行业不够了解就贸然地开展业务,在前期虽然会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到了一定时期,比如当经济、行业出现一些波动的时候,风险就会爆发出来。

  在张涛看来,《办法》的主要意图并非是不允许或者限制机构去开展保理业务,而是要关注品质和质量,在此基础之上寻求量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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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金融观察 作者:张晨曲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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