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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或回到“营改增”前

时间: 2013-10-14 11:46:00 来源: 中国海事服务网  网友评论 0
  • 8月15日,融资租赁界“大佬”远东租赁母公司的香港上市公司——远东宏信发布一条风险警示公告,大意是:8月9日,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正式通知,自8月1日起融资租赁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售后回租本金将纳入增值税销售额征税。

  新政突至

  8月15日,融资租赁界“大佬”远东租赁母公司的香港上市公司——远东宏信发布一条风险警示公告,大意是:8月9日,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正式通知,自8月1日起融资租赁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售后回租本金将纳入增值税销售额征税。该政策的执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负担。

  这项让远东宏信特地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的政策,完整的版本是这样的:财税[2013]37号文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国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以此销售额为标的征收17%的增值税。另外,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孔庆凯介绍,按照17%对融资租赁业征收增值税是有原因的:“营改增”之前租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税目,融资租赁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目,二者适用的营业税率都是5%。2009年 增值税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以后,很多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多数承租人放弃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机器设备。而融资租赁企业本身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购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2009年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较大影响。为了打通融资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确定首批“营改增”试点的行业时,首先将有形动产租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并考虑置购和租赁两种方式在税制上的平衡问题,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7%,也就是和购进设备在进项税额上持平。

  而对售后回租业务按租金(包括本金和租息)开票,是为了满足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流和票据流一致的要求,“但是按租金开票对租赁公司来说成本太高”,北京祥盛宏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尤贵说道。

  “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一般来说都达不到17%,这种情况下,先交全额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利息等5项)17%的税,等于说融资租赁公司不仅看不到收益,而且连部分本金也要先期纳税,极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现金流中断。”某业内人士说道。

  另外,“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实也是一纸空文,据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租赁)副总经理刘卫东介绍,这是因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是有明确规定的,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租赁本金。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3%来测算,按[2012]86号文测算实际税负在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也就说240%的税负增加是硬生生的,这样下去,“售后回租业务会做不下去”,王尤贵说道。

  数据显示,自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试行后,近80%的售后回租业务已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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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海事服务网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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