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财政部政策座谈会: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谋变

时间: 2013-09-18 14:11:13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网友评论 0
  • 直租业务中,“营改增”后,相当于税基未变,但税率由原来的5%增长到17%,税负增加。方案二则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收取的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两大方案遴选 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谋变

  赵晓菲 北京报道

  过去两年,一纸“营改增”试点方案搅动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适用一般增值税纳税方法(即销项税减进项税)的融资租赁公司,销项税额按照租赁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本金,而承租人却不能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使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导致售后回租业务基本停摆。

  9月13日,包括工银租赁、民生租赁、远东租赁等在内的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收到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被要求尽快反馈意见。此前的9月6日,上述融资租赁公司参加了由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召集的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座谈会。

  《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两个方案,一个废除此前关于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由承租人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可以实现进项抵扣;另一方案是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货物本金部分不开增值税发票。据了解,行业目前比较倾向的是方案二。

  此外,此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停止执行。

  回租业务停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37号文”),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形动产租赁适用一般增值税纳税方法,即销项税减进项税,适用17%税率。

  “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16号文”),融资租赁业按差额纳税缴纳营业税,即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扣减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相应的银行利息后再纳税,税率为5%。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