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之策

时间: 2013-09-09 13:19:58 来源: 金融时报  网友评论 0
  •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新型融资方式。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机制,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新途径。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于企业而言,融资租赁的最大优点就是只要支付少量资金,就可获得生产设备并投入运营,从而有助于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步伐。同时,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对企业的资信等级要求较低,而且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快捷,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在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租赁设备投资占全部设备投资的比率)高达15%-30%,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发展中面临着立法滞后、扶持政策不到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等诸多障碍,其市场渗透率与发达国家差距悬殊。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机制,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新途径。

  当前融资租赁发展面临的障碍

  (一)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从国外经验看,融资租赁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优惠、合理的财税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套比较系统的租赁税收制度,比如美国对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10%的投资税收减免,即租赁公司可以以出租设备的10%作为税收抵扣;二是加速折旧扣除。

  与西方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在政策的优惠方面还很不到位。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融资租赁资产视同于企业自身的资产,成本列支范围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不在税前列支,没有起到降租节税作用。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设备的投资,但具体到融资租赁业却模糊不清,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租赁设备的加速折旧方面仅针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大量中小融资租赁设备企业被排除在外。在税收减免方面,仅针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大部分的租赁公司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

  (二)融资租赁立法滞后。虽然我国早已颁布了《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但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而且内容笼统,过于原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并不适合以融资为主旋律的现代租赁。也正因如此,承租企业欠租之风日益蔓延,一些租赁公司甚至濒临倒闭。

  (三)融资租赁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权威管理机构,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由不同的部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而且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适用不同的法令,金融租赁公司适用央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适用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内资租赁公司只受《公司法》等法律的制约。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缺乏统一规划,对租赁公司监管不力,一些乱象长期得不到治理,严重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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