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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监管:融资租赁业一大隐忧

时间: 2013-08-07 11:01:34 来源: 金融时报  网友评论 0
  • 风险管理始终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融资租赁曾在一段时间内盛极而衰,本世纪初曾经一度处于停滞。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是一般商业企业, 虽然三类融资租赁公司行业属性不一,但却是一个整体。

  风险管理始终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30余年的发展中,由于对经营、利率、法律等风险的重视程度不足,融资租赁曾在一段时间内盛极而衰,本世纪初曾经一度处于停滞。2007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行业规模迅速壮大。几年间,融资租赁总资产规模由几百亿元迅速上升到目前的1.5万亿元。由于融资租赁涉及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担保法律、风险控制及税收筹划等,如何提高运营风险管理水平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在融资租赁突飞猛进之时,需要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多头监管

  风险管理程度各异

  融资租赁是一个复杂的行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同样一种业务形式被区分成三种不同的形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监管;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注册资本大小由商务部外资司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批和监管。基于监管审批部门的不同,对各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控的程度不一。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根据2007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管理。该办法从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等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制定了标准的监管指标,并对金融租赁公司信息披露、风险资产管理、呆账准备制度和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等作出规定。对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部门早在2004年就要求做好试点企业监管工作,2006年,又要求建立健全内资融资租赁监管机制,并要求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制定经营业绩考核期。对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则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不过,业内人士称,从实际来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总体上重视程度不够,“重审批、轻监管”的意识还比较普遍,监管实质上形同虚设。举实例说明,如每年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的统计,金融租赁公司的数据翔实而准确,而另两类租赁公司数据则很模糊。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提供实物设备,而非直接发放资金,资金流向可控,所以相对而言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较小,这也是行业目前尚未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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