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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现打击走私与惩治腐败“双赢”

时间: 2013-08-12 09:34:01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网友评论 0
  •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把关服务的光荣使命,依法行使征税、验放、罚没、缉私等行政和刑事执法权。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全国海关通过“一案双查”共立案137件,涉及海关工作人员155人,占海关纪检监察部门自查案件总数的39.1%。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把关服务的光荣使命,依法行使征税、验放、罚没、缉私等行政和刑事执法权。海关总署根据海关工作特点和性质,以及“走私滋生腐败,腐败掩护走私,反走私必须反腐败”的客观规律,把同步开展反腐败与反走私斗争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从2005年开始建立了“一案双查”制度,外查走私案件与内查违纪违法问题同步进行,取得了打击走私与惩治腐败的“双赢”效果。
2012年,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一案双查”工作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明确了“一案双查”讯(询)问笔录使用、开展“一案双查”的范围和线索办结反馈、建立渎职风险研判机制及案件分析通报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该制度落实。
完善制度保障,持续推进落实
近些年,海关总署党组始终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具体要求和任务,强调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和缉私部门联系配合办法,建立健全渎职风险研判机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明确对5类走私和违规案件必须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即:在办案中发现海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以及涉案人员或相关证人直接供述或举报海关工作人员的案件;国务院领导、海关总署领导和公安部领导批示的案件,总署缉私局挂牌督办案件,以及涉及行业性走私等重大刑事、行政案件;走私时间跨度较长、走私手段恶劣、嫌疑人成立公司专门用于走私或以走私为主业的刑事和行政案件;在通关渠道或加工贸易业务中,长期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从事走私且顺利通关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如果没有海关工作人员协助或参与,难以完成走私行为的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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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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