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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盛长琳
家平表示。
在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同时,商业保理的开放进程也在加快。根据商务部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港澳服务提供者可以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广州市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新一轮对外开放热潮即将到来,也为商业保理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最近结束的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方表示为促进开放的贸易和投资,正积极研究进一步主动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措施,其中包括商业保理领域扩大开放,“协会正在推动商务部秩序司和外资司放开第二批商业保理试点。”韩家平向记者透露。
融资与税收之痛
然而,“初长成”的商业保理面临的环境依然比较恶劣。商业保理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身份、没有外汇持有权、出口企业不能申报核销融资款项、准备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此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的一次商业保理调研会议上,各家保理公司纷纷大倒苦水。
在挂牌仪式结束后的座谈会上,来自台湾地区的一家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很苦恼地表示,根据《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然而,今年上半年由于受人民币升值等预期影响,热钱流入苗头凸显,外汇局急令严控跨境资金流入,在这样的背景下,借用短期和中长期外债的融资渠道也受到一定影响。”
事实上,不仅仅是境外发债渠道受阻,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不畅,无法进行境外保理项目人民币融资,即使是在资产证券化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下,仍然鲜有保理公司在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资产收益权凭证或者和券商、基金合作发行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对商业保理公司尤其是民营的商业保理公司持谨慎观望态度;即便是愿意提供资金,资金成本也很高。”一位业内保理人士如此说。
而商业保理在寻求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银行时也往往面临信用评级的尴尬:由于金融机构缺乏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评级评价标准,在授信时,常常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增加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在开展再保理、双保理业务时,没有把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利用,常常以不具备保理业务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为由,将商业保理公司排除在银行授信及“再保理”业务之外。
对于刚刚处于成长阶段的商业保理公司来说,税收无疑是影响利润的最重要因素。然而,保理这一新的贸易融资方式跟现行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制度冲突,存在保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退税手续无法办理的风险。
渤海保理总经理张涛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商业保理公司采用直接保理方式,就会造成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即付款方向不一致,导致保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类现象同样出现在海关退税等环节上,造成保理申请人无法办理退税手续。在结汇方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企业在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作为外汇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之一。而商业保理公司因为无法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困难重重。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融资的成本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但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没有将商业保理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作为实际成本扣除。而且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就加重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