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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标准

时间: 2013-05-13 15:17:09 来源: 经济日报  网友评论 0
  • 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可顺次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和变额年金业务。

  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对于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办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进行了确定。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等;合规经营指标包括经营年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没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确定新增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可顺次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和变额年金业务。

  关于退出机制,《办法》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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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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