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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亚洲经验

时间: 2013-03-28 22:31:10 来源: 新浪财经  网友评论 0
  •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课题项目由博鳌观察、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发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担任项目主持人、首席经济学家。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课题项目由博鳌观察、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发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担任项目主持人、首席经济学家。新浪财经和新浪微博为独家网络支持。以下为报告摘录: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正面临或曾经历过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贸易保护主义泛起,企业出口受阻,生产成本上升,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加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亚洲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有益的探索。实践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差异化的政策保护、全面的政府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是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能得到较好解决的三个主要因素。

  (一)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差异化的政策保护

  小微企业法律体系

  小微企业群体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就个体而言却规模有限,是市场的弱势方。所以很多国家支持小微企业,首先从法律入手。

  健全的法律体系首先体现在对小微企业地位的确定上。亚洲各国一般通过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之类的法律来确立小微企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再逐渐延伸出其他相关法律,因此《中小企业基本法》是健全小微企业法律体系的基础。

  其次,健全的法律体系应关注小微企业的竞争弱势地位。抑制大企业进行恶性竞争的法律早在19世纪末就在美国出现,当时的反托拉斯法世界闻名。亚洲国家,特别是日韩,也吸收了该思想,早在20世纪中期就开始构建反垄断体系,该法律体系在后来深深地影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这些法律还鼓励中小企业间互相竞争,促进整个中小企业群体健康发展。图表10-8总结了亚洲部分国家在保护中小微企业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法律。

  最后,健全的法律体系促进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的相关立法可以产生双重作用:一方面使大型企业能以更便利、更低的成本获得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从而减少大型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进而给小微企业贷款腾出空间;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门槛,从而多渠道解决其融资困境。如台湾地区,按照其法律,大公司上市融资非常方便,只需达到一定的资本额即可。另外,韩国1998年通过的《资产证券法》使中小企业专用资产流通性证券(ABS)得到了空前发展,只用了一年时间,中小企业专用资产流通性证券(ABS)就占了整个韩国债券市场的22.1%。

  小微金融政策的差异化保护

  因为小微企业在正常融资中受到“特殊”对待,所以很多国家针对小微金融机构或者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一个主要方式,就是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小微贷款业务份额进行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在货币政策紧缩时,往往首当其冲被缩减的就是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图表10-9 显示了亚洲部分国家关于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例的相关规定。

  小微企业一般都很脆弱,在危机中更需要差异化保护。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亚洲各国在第一时间不约而同地推出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的差异化政策。各国的差异化扶持政策中,虽然没有再次明确提出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但是其最终要保护的还是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尽量不让紧缩的信贷蔓延到中小企业信贷领域。图表10-10 总结了危机后印尼、日本、韩国在中小企业融资上的举措。

  除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量进行保护外,亚洲各国还在财政政策方面对小微企业实行了差别化的对待,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在亚洲,内源融资是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所以通过税收减免,可以提高小微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而增强其内源融资的能力,这也是确保小微企业资金充足的一种有效方法。下表列示了亚洲部分国家在金融危机后对中小企业实施的税收激励政策。

  (二)全面的政府服务和支持体系

  政府在小微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应该是一个全面的服务者,既协助小微企业获取融资、加快发展,又要协助贷款机构降低风险,因此可以说政府是整个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缔造者。亚洲很多国家主要通过建立全面的服务机构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同时也注重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来增强贷款机构的贷款意愿。

  小微企业的服务体系

  20 世纪初,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在政府内设立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构建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服务体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高度统一的服务体系;另一种是多元化的服务体系。美国实行的是高度统一的服务体系,而亚洲各国主要实行的是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在多元化服务体系中,国家把不同的服务职责交给不同的服务机构。多元化管理的优势在于业务专业化、服务具体化。在这方面,香港地区的经验很值得中国大陆借鉴。香港政府从60 年代开始,就注重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建设。

  如图表10-12 所示,香港政府目前已经形成了从政府机构到半官方的法定机构、联合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构成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主要服务机构有:政府的工业贸易署、贸易发展局、生产力促进局、中小型企业委员会及各类工商组织和商会。与香港地区类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也分立中小企业管理服务机构,以适应小微企业的多样化要求。其中,韩国在2012 年12月正式把国家的中小企业厅升级为中小企业部,总统表示以后要把政府支持重点从大企业转到中小企业上来,把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提升到一个很重要的战略地位。与此同时,全球区域合作的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也在不断建立。以亚太地区为例,从 1994 年至今,APEC 中小企业部长级峰会已经连续举行了19 年,并在APEC 内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工作组,力争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2012 年峰会制定的2013~2016 中小企业组战略规划中,将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作为其工作目标之一,并制定了相关细则小微贷款的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

  政府在向小微企业提供全面服务的同时,也要关注金融机构在提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时的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根据各国做法,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优惠以及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方面。

  完善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是银行提高资产质量的重要保障之一。增强银行确认贷款损失和核销损失的自主权,能有效地促进银行拓展业务,提高银行抗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此外,给予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重组自主权,能够有效避免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进一步恶化,有效盘活其还款能力。如日本金融厅在2008年11月就放宽融资条件和债权处理出台新规定:如果有可行性较高的根本性经营重整计划,即使在贷出条件上有所放宽,也不属于条件放宽债权(不良债权) ,不需要公开。

  其次,提供风险补偿是提升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意愿的有效机制。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银行又是风险偏好度较低的金融机构。如果要将两者匹配在一起,可以通过风险共担或补偿机制来实现。对于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贷,各国都建立了政策性风险补偿制度,这种风险补偿制度可以简单地分为贷前风险补偿和贷后风险补偿两类。贷前风险补偿和贷后风险补偿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都是财政拨款,此做法在日韩比较广泛。

  (三)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身的资信水平较低,信息不透明程度更为严重,从而造成小微贷款机构难以控制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现实情况。如果要小微企业彻底改变这些特点是不切实际的,但是从信用担保体系、征信系统以及创新融资技术等方面入手建设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体系能简单有效地降低小微贷款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不信任程度,该体系的建设是小微金融基础设施完善的重要一环。从国际经验看,担保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往往是亚洲国家,这主要是因为东西方金融体系的主导思想有所差异。欧美等国的市场主导思想较为盛行,故担保体系的发展不如亚洲国家。

  亚洲担保体系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有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从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政府在小微企业担保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亚洲,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始终是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推动者。日本是最早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之一,其担保体系主体就是由政府建立的信用保证协会,其资金来源于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捐助和公共资金导入,其主要负责对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韩国信用担保体系主体为信用担保基金会联盟,成立于2000年,由小城市和镇政府资助,有资本金11亿美元,主要为新建中小企业服务。

  二是普遍建立了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一般国家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实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承贷银行之间分散风险,在韩国、美国等国家都是如此。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担保相关指标,如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贷款期限等。这些指标并不是通过市场博弈形成的,而是由国家综合各种因素制定的。同时也可以建立再担保机构,如日本(见图表10-14),在信用保险协会担保的基础上,在1958年建立企业保险公库,对信用保险协会的部分担保进行再担保。这样可以分散部分担保协会承担的风险。

  三是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环境使担保机构无论是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还是担保行业的运作,均有法可依,这是信用担保行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企业信用担保法律的立法模式,以日韩为代表,以单行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库法》,与此相配套还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令》和《信用保证协会施行规则》。

  四是担保机构的专业化。由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是国际上公认的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行业,专业化是担保机构运营的必要条件。担保机构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担保机构对于多元化的担保对象制定不同的担保计划。例如,马来西亚针对不同小微企业对象建立三种信用担保计划(图表10-15)。另一方面是发展信用评级系统,如韩国信用担保基金制定了专门的信用评级系统——公司信用评级系统(CCRS),按照十级信用等级体系进行评级打分,其他许多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利用CCRS进行信用管理和销售。

  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的建设也是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关键金融基础设施。在中国只有一套央行征信系统,主要使用者为各大银行,而其他涉及小微金融贷款的机构很难接入该系统,从而使小微金融服务机构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而从外国的经验来看,发展私营征信机构和专门征信机构是建立小微征信系统的较优途径。

  在很多国家,私营征信机构是市场主导型的公司,不仅很普遍,而且公信力很强,小微企业只要支付足够的费用,就可以获得具有公信力的评级,这样,即使小微企业不进入公用征信系统,仍然可以凭借客观的评级获取合理的贷款。例如印度私营征信机构比较发达,国际著名的邓白氏(D&B)和惠誉(Fitch)都在印度有分支机构,其中邓白氏85%的业务来自印度的中小企业。另外本土的SMERA、Onicra和BWR三家公司的主营业务都是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进行评级。

  另一种方式是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征信机构,发展专门的小微征信机构实质是建设有针对性的征信系统。例如,新加坡由小微企业协会与商业评级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小企业征信局,专门从事小企业信用征集的商业性服务,提供贷款风险指数、行业风险指数等产品。印度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国家小产业银行与印度信用信息局联合建立了中小企业评级公司,为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评估和监控。

  小微金融模式创新

  除了信用担保体系和征信体系的建设,在小微金融模式上的创新也是国外重视发展小微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亮点。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市场巨大,作为供给方的金融机构一直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来克服信息不对称和无抵押、轻资产等因素造成的障碍,努力将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成为持续盈利的业务。在小微金融模式创新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韩国的中小企业评分系统、孟加拉的小组联保模式和新加坡的“信贷工厂”模式(图表10-17)。

  小微金融的创新着重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创新。例如信贷工厂模式是派遣专人对小微企业进行独立监督,从而在了解企业信息上更具优势,大大减弱了小微企业和贷款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存在利益激励,使得贷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小微企业进行勾结瞒骗的可能性降低。

  第二,流程化、批量化处理小微企业贷款。无论是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系统,还是信贷工厂模式,都是主张流程化、批量化处理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这样既是节省成本,也提高效率,但这不代表放弃对风险的控制。流程化和批量化都是基于小微企业的状况的相似性而实施的。

  第三,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商业银行的贷款违约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全适用于小微企业,很多国家都很重视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研发,如1995年Fair. Issac and Robert Morris Association(RMA)就开发出世界上第一个小企业信用评分服务(Small Business Scoring Service,SBSS)模型。它基于非常复杂的信息,但是实用性非常好,韩国已经完全接受了该模型并进行了本地化的改造,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系统就是该技术的改造结晶。现在韩国银行业都使用该系统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在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提示我们,小微企业需要法律保护和政策上的差异化对待,其融资需要政府的全面服务和管理,小微金融基础设施更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相比之下,中国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才刚刚起步。亚洲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和中国非常相似,因此亚洲各国的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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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责任编辑:丁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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