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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律专家解析中企如何进军德国

时间: 2013-01-22 10:42:01 来源: 法制日报  网友评论 0
  • 黄永华:这些条件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开始海外投资之前须分别获得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许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会对所有海外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管,同时中国在海外的投资者也应履行持续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义务。

  本报记者张维

  德国作为欧盟最大的经济体,在金融监管方面有着独特的特色。在过去的18个月里,德国联邦监管局(简称BaFin)两次否决BHF银行向潜在买家――列支敦士登银行LGT以及RHJ国际的转让申请。而中国的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也有同样的遭遇。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访了长期关注中国金融类公司在欧陆国家投资和并购的中德两国律师,他们分别是德国第二大律师事务所G hmann的合伙人Holger Haas博士和中国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永华律师,解析德国金融监管体制,探讨中国投资者收购德国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应注意的事项。

  德国金融监管机制

  记者:Haas博士,您能否就德国金融业的监管机制给我们作一个大致的介绍?

  Holger Haas:负责对德国金融体系进行监管的机构是BaFin。任何企业希望在德国开展银行业务,都需要获得BaFin的书面许可。

  对银行进行监督的,除了BaFin,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联邦银行履行着持续监管过程中的一部分职责,即分析各机构需要定期提交的报告和申报表,并评估他们的资本是否充足以及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正当等职责。

  记者:对于收购德国银行,需要满足哪些特别条件呢?

  Holger Haas:BaFin监督的对象不仅涉及到正在进行的业务,还会涉及银行权益并购事项。《德国银行法》规定:任何重大收购(即涉及到10%的股份或表决权),但凡其涉及到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者养老基金会,本国或外国的投资者都必须在BaFin备案。这项备案规定不仅适用于购买股份的公司,也适用于与收购公司有合同关系的公司。

  举个例子:假设某中国A公司想收购一德国金融机构15%的股份,该公司是中国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B是一家由中国C公司拥有其60%股份的子公司,C公司是上市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其所有的股票价值都自由浮动。在这个并购案例中,A、B、C三家公司均须向BaFin备案。在计算比例时,公司A购买的股份将全部计算到B和C两家公司头上(而不是仅仅15%中的60%即9%)。

  中企购海外金融股份的条件

  记者:黄律师,当中国投资者想要购买海外金融机构的股份时,根据中国法律,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黄永华:这些条件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开始海外投资之前须分别获得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许可。

  国家发改委近期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获得通过,国家发改委将只核准中国公司在能源领域对外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和非能源领域对外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投资额低于上述数额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地方一级发改委受理。

  如果投资者获得发改委的许可,接下来就得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在通过商务部的详细审查之后,就会获得海外投资许可证。

  在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许可之后,投资者接下来就得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转移的许可。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会对所有海外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管,同时中国在海外的投资者也应履行持续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义务。

  记者:对于中国投资者想要购买海外金融机构的股份,又有何规定呢?

  黄永华:以上是对所有的境外并购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对金融机构这一特殊行业的境外并购,目前尚未制订相关特别法律。据悉,由财政部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调配合,正在拟订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境外并购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金融机构境外并购作出了一些原则性定。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取得境外金融机构20%以上、交易金额达10亿美元以上等条件的境外并购项目定义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涉及国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和财政部沟通;若出现两家(含)以上境内金融机构都对重大项目提交境外并购意向报告,监管部门可协调由一家金融机构单独并购或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并购。

  德国极少因国家安全否决收购

  记者:最近,一些外国公司的收购计划因收购目标的所在国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遭到否决。这有可能发生在德国吗?

  Holger Haas: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德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法》规定,如果非欧盟成员国企业想要收购一家德国公司25%或更多的股权,那么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可以决定在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立案审查,以决定其是否威胁到德国的公共政策和国家安全。

  在审查立案后,收购方必须提供与收购相关的所有信息。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可能在两个月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同意该收购项目或直接禁止收购。

  上述德国公共政策或国家安全所受到的威胁,必须是真正的、足够严重的、会影响到社会根本利益的威胁。这只见于罕见的特殊案例,至少我并没有听说过近期有任何因国家安全问题而被否决的交易。

  金融危机增加收购难度

  记者:对于BHF银行的收购悬而未决,您两位怎么看?

  Holger Haas:在2012年11月下旬,该项目的潜在投资者,包括中国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尚未向BaFin提供必要的文件供审查,但媒体却已经报道了这项收购决议。这是相当不寻常的,特别是在经历了尝试收购BHF银行却遭遇失败之后,更是如此。由此看来德意志银行和买方并不明确BaFin到底需要什么。而BaFin其实是希望BHF银行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并希望财力雄厚的投资者作出一份更强有力的承诺。

  但大概是出于目前仍不明朗的金融环境,同时存在高风险性等原因,BlackRock,Stefan Quandt和复星似乎都不想作出这份承诺。因此,BaFin也很可能再次否决BHF银行的出售。

  黄永华:早在2012年3月,BaFin就拒绝了RHJ国际和德意志银行关于收购BHF银行的协议,其主要原因是出于对RHJ国际的资金的担忧,具体来说就是提交的收购方案还达不到要求。不过BaFin宣称,RHJ仍有机会改进他们的收购方案。

  RHJ国际成功获得了投资者的支持,并重新向BaFin提交了申请。对于此次申请,BaFin要求申请者提供更多的文书材料,同时也要求申请者具有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可是,由于财务状况不明,那些背后支持的公司不会愿意承担更大的财务负担。因此,正如Haas博士所说,BaFin很可能会再次否决BHJ国际的收购方案,从而禁止此次收购行为。

  总之,随着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随之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会相应增多。所以我建议企业投资者在开展海外业务前务必做好全方位的准备,以便将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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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维 (责任编辑: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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