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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百亿境外资产蒸发 中信保为何不赔

时间: 2013-01-09 13:12:57 来源: 重庆商报  网友评论 0
  • 2003年12月25日 由傅建中担任董事长的新洲木业花费150万美金,取得了哈巴罗夫斯克木兴林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拥有木兴公司所属24.7万公顷林场的49年经营权。昨日,一直保持沉默的中信保终于发声:“我们不是拒绝理赔,只是暂不定损核赔,傅建中对媒体披露的信息明显不实。

  百亿资产蒸发时间表 

  2003年12月25日 由傅建中担任董事长的新洲木业花费150万美金,取得了哈巴罗夫斯克木兴林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拥有木兴公司所属24.7万公顷林场的49年经营权。

  2006年7月25日 中信保签发了新洲集团购买的“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保单的最高保险金额是2946万美元。

  2006年底 俄罗斯远东林业集团提出以360万美金收购木兴公司的林地被拒绝。彼时,林场市场估值已飙升至150亿元人民币。

  2007年3月29日 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检察院在事先无任何书面通知情况下,以涉嫌盗采盗伐为由,查封了木兴公司全部资产。

  2007年6月4日 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检察院以木兴林场未及时缴纳税收为名,启动破产、资产拍卖等程序。

  2007年9月18日 俄方税务局进驻木兴林场查税,以欠税为由要求木兴公司破产。

  2009年2月5日 中信保浙江分公司表示根据第三方律师机构调查,木兴林场被查封导致的损失已确实发生,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发生的损失属保单责任范围内,所以不能履行赔付。

  这不是浙商傅建中第一次出现在媒体面前。但这一次,他的处境如此无奈。

  2006年7月25日,原浙江新洲集团董事长傅建中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文简称中信保)购买了海外投资保险,因为中信保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次年3月7日,傅建中在俄投资遭遇变故后,向中信保进行保险索赔。但时至今日,中信保仍未予理赔。

  昨日,一直保持沉默的中信保终于发声:“我们不是拒绝理赔,只是暂不定损核赔,傅建中对媒体披露的信息明显不实。”

  中信保:不是不赔,是没证据

  “我们不是拒绝理赔,而是暂未定损核赔。”昨日,中信保浙江分公司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方表示,主要原因在于新洲集团并不能证明其损失原因是属于保单规定的应赔付情况。“我们公司之前也外聘国内环球律师事务所和俄罗斯Russin & Vecchi LLC律师事务所联合到哈巴当地进行了调查取证。”

  随后,该负责人向商报记者发送了一份《中国信保关于浙江新洲项目的情况说明》,商报记者在声明中看到,中信保方面称:“几年来,中信保多次督促被保险人提供证据,但至今都未能拿到充分证据,从而使本案仍存两大疑点。”两大疑点分别为:一是被保险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俄罗斯哈巴区检察院对木兴公司采取了违反俄罗斯法律正当程序的行为;二是木兴公司管理人员涉嫌盗伐林木一事,被俄罗斯哈巴区检察院提起刑事调查程序,但新洲不能证明该违法行为与俄方的征收没有关系。

  “一旦这两方面事实调查清楚了,公司必然将严格按照保单约定执行赔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他还表示,中信保过去几年一直配合新洲集团试图解决问题,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去年3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新洲对此案的仲裁申请,“但新洲集团在即将最终裁决前,于12月25日自行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

  傅建中:中信保完全是在胡扯

  “中信保完全是在胡扯!”昨日,傅建中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愤怒地表示。

  他说:“过去五年,我们已经陆续向中信保方面提供了117份、共计444页的书面证据,以及相应的录像、录音证据,甚至还有黑龙江省和浙江省政府部门的调查报告,但中信保都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要求必须由商务部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或通过仲裁。”傅建中认为,这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第23条关于保险事故的核定人应当是保险人的规定。

  “无奈之下,我们在去年3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但在9月12日,该仲裁案开庭时,中信保竟表示,他们是政策性保险公司,所以不受《保险法》约束。”傅建中透露,考虑到中信保的背景和与负责该案仲裁员的私人关系,他们最终放弃仲裁。

  傅建中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还提到一个关键细节:过去五年多,中信保方面仅委托了一名俄罗斯律师到当地象征性调查。

  “在俄罗斯的遭遇已经让新洲集团损失了2个多亿元。我们现在只希望商务部能批准组成国际仲裁庭,仲裁俄罗斯方面是否涉嫌违规,一旦有结果,就由不得中信保 空口白话 了。”傅建中说。

  至于接下来的打算,傅建中坦言,只能期待去年12月9日向浙江省商务厅提交申请组成国际仲裁庭的报告能尽快通过.“但目前还没有确切进展。”

  专家:仲裁如不利则维权更难

  “新洲集团主动放弃仲裁是对的。”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刘连生昨日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仲裁结果不利,接下来的维权之路将更艰难。”

  据他介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程序,纠纷双方在申请仲裁之后就不得再提起上诉,只能是提交上一级仲裁机构,“这意味着,在申请仲裁时,实际上相当于放弃了上诉权利。”

  而对于本次纠纷历时长达5年之久仍无结论,刘连生表示很正常。“新洲投保的是跨境业务,这涉及两国不同的法律政策,所以中信保公司做出回应的时间长也可以理解。”他说,“而政策性保险公司,在跨境投资农业保险这一块确实不受《保险法》约束,但农业之外的其他非政策领域依然会受约束。”

  他还表示,正常情况下,类似的赔付诉讼时效一般在2年以内,这就意味着,此事拖的时间越长,对新洲可能越不利。

  新闻纵深

  企业“走出去”需迈三道坎

  “这个案例其实也从侧面提醒到境外投资的企业,一是要自身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在当地经营行为的绝对合法性;一旦遭遇问题,则需要进行充分的证据采集,并掌握正确的维权工具,比如第一时间联系领事馆、商务部等官方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告诉商报记者。

  “近年来,中国企业 走出去 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也在不断拓宽,但与此同时的投资风险事件也不断增多。”昨日早间,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栏目中就此事发表评论时表示。

  他认为,“企业在海外投资,首先要做好前期准备,对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风俗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系统研究,总结该国投资的经验和教训,做到知己知彼,必要时,要借助专业的风险调查和评估机构,摸清当地的投资环境。”

  他还强调,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熟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识别政治风险和市场风险,评估经济政策、国有化、征收、限制汇兑、限制进出口、税收、法律等因素变动对投资可能造成的风险,对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估计充分,提出可行的应对策略,包括退出策略,及早规避可能的风险。“如果没有稳妥的风险规避措施,要忍痛割爱,不论项目前景多么有吸引力,都要及时放弃。”

  除此之外,企业海外投资还需要迈过风险管理这道坎。刘澄表示,“企业应建立全面风险制度,从业务流程控制、风险监督制度、风险管理工具运用等环节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预案。”

  而企业海外投资需要迈过的第三道坎则是经营。“在境外投资的经营中,企业必须要提升应对复杂环境的生存能力,尽快适应当地的经商环境,实现属地化管理。”他说。

  新闻背景

  新洲在俄资产被查封是蓄谋已久的局

  “这明显是一个蓄谋已久的局。”傅建中昨日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向商报记者回顾了整个事件的经过:2007年3月7日,受俄罗斯另一林场租用的一家运输公司的货车,在运货途中被俄罗斯交警拦截检查,其中一名司机李元生的护照签证显示为木兴林场办理。根据俄罗斯法规,木兴林场的司机为别家林场运输木材,属于盗采盗伐行为,李元生当即被俄交警扣留。

  “后来俄方查明李元生并非木兴公司员工。”傅建中说。

  但随后,俄方税务局进驻木兴林场进行查税,并以欠税为由要求木兴公司破产,然而根据俄方相关法规计算,木兴公司当时仅欠税款约合5.8万美元,显然并未达到资不抵债需要破产的境地。

  “我们当时一边联系黑龙江省政府方面到当地调查,一方面以哈巴边区检察院无理查处林场和拍卖林场木材一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聘请了俄方高级律师予以代理。”傅建中回忆,然而诉讼受理从市法院被推到郊区法院,再推到拉佐区法院。最后,拉佐区法院终于确定于2007年8月2日开庭,后又以检察院拒不到庭为由,推迟开庭直到现在。

  他表示,从公司资产被查封至今,俄方除了在2007年10月31日由哈巴边区仲裁法院裁定对木兴公司启动资产调查外,一直没有开庭就木兴公司被指控的盗伐盗采、欠缴税费等各项罪名进行审理、调查和判决,也没有就中方提出的质证和申诉启动任何司法程序。

  “尽管各方调查结果均显示,俄罗斯方面涉嫌违规操作。黑龙江商务厅的调查报告甚至认为,木兴林场的对手,不是地方政府和企业,而是可以调动安全部门和检察院的强大势力,但我们依旧跟中信保闹出了理赔纠纷。”傅建中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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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黄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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