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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势在必行

时间: 2012-06-11 13:25:06 来源: 人民网  网友评论 0
  •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这些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人民日报》专访。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如何看待《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监管标准?“中国版巴塞尔III”有何中国特色?《资本办法》的实施会对银行资本补充以及资本市场再融资带来何种压力?……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这些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人民日报》专访。

  记者:经过长期酝酿、周密论证和多轮征求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已发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下,出台“中国版巴塞尔III”的基本考虑。

  尚福林:巴塞尔III 是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在总结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旨在确保金融体系长期稳健运行而建立的新的国际监管标准。按照巴塞尔III实施时间表,许多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都陆续公布了新资本监管标准。自2011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也积极借鉴以巴塞尔III为核心的国际新监管标准,着手制定“中国版巴塞尔III”——《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从国际形势来看,实施《资本办法》是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势所趋。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并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对欧盟、美国、日本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的评估已经启动,明年将对中国进行评估。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

  当前,实施国际监管标准已成为各东道国评价银行母国金融体系稳定、监管能力以及市场准入的关键要素。而资本充足水平是各国监管当局审批银行跨境机构设立的关键准入条件,是市场参与者评价银行财务实力、确定融资定价的重要指标。参与国际合作,就必须遵守国际监管规则。

  从国内形势来看,制定《资本办法》首要考虑是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即“防风险”。积极推进并及时推出《资本办法》,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进而提升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程度。

  制定《资本办法》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推动银行业改革,即“促转型”。《资本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

  《资本办法》制定的第三个重要考虑是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即“强服务”。当前国内银行信贷投放偏向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依然存在。《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的信贷成本,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银行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满足经济转型需要。

  记者:业内存在一种说法,《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偏严,偏严的监管标准是否会影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尚福林:《资本办法》在总体内容上、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上都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是保持一致。同时,《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我国现行标准基本一致。一些评论把巴塞尔III确定的国际资本监管最低要求误认为是国际监管的统一标准,进而认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新标准偏高。实际上,欧盟、英国、瑞士、新加坡等已经或将要实施的监管标准都显著高于巴塞尔III的最低要求。与上述国家的监管标准相比,《资本办法》确定的新资本监管标准处于较低水平,适应当前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的要求。

  涉及到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问题,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考虑。首先,执行国际新监管标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认可度,也是我国银行业加强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其次,围绕我国银行业的核心利益和基本诉求,《资本办法》做出了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升资本水平的重大调整。再次,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评价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而巴塞尔III所倡导的提升资本实力、资本质量和风控能力恰恰是我国银行业建立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不断深化,在创新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单纯追求规模扩张和短期效应的情况仍然客观存在。没有约束的扩张不是理性扩张,没有约束的发展也不是科学发展。从这个意义上,需要不断深化资本约束等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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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欧阳洁 (责任编辑: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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