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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将推出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时间: 2012-04-16 17:18:00 来源: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网友评论 0
  •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从去年年底开始筹备,目前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现正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之后有望推出试点。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从去年年底开始筹备,目前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现正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之后有望推出试点。

据悉,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实行备案制,并考虑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先行试点。分析人士认为,优质的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私募债券融来的资金获得更高的经营收益。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去年以来的信贷紧缩使大量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去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的要求,探索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

“推出非上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目的不着眼于‘高收益、高风险’的形式特征,而立足于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加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针对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创新型产品,由定向发行方式渐进推动,既可以将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引起市场波动,也便于投资者对各类产品灵活配置,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盈利水平,具有信息披露要求低、注册程序便捷等特点。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经营业绩波动相对较大,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其发行债券信用等级可能会较低,支付的利息成本较高,符合高收益债券的特征。但如果发债的中小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或是采用了担保、抵押等信用增级手段,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未必很低,相应的利息水平也未必很高。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是非公开发行,所以该品种属于私募债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目前监管层考虑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谓备案是指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监测,另外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备案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作出判断和保证。”

高风险高收益并存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利率区间,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上限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设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据了解,小额贷款目前的利率上限管理参照这个司法解释,是一个间接的法律依据。他同时表示,为了便于中小企业融资,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目前在工作层面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3倍的利率区间内定价。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醒,中小企业私募债并非无风险的投资品种,中国证监会和地方政府不会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任何背书和增信。

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监管层目前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即采取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要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要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

“投资者应该是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群体,是很有限的群体,我们希望这些投资者有较强的跟发行人谈判的能力,能够形成较强的市场约束,即使出现违约,通常这些违约也不像公募产品那样具有外部性和公众性。”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该负责人透露,未来投融资双方在契约设计方面可适当灵活,可自主协商,境外的一些做法也可以借鉴。在境外,私募债会设计一些契约条款,包含保护性措施,如事先提取一部分偿债基金、限制分红等,这些契约条款可以在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借鉴。

从试点逐步推开

在发行方面,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先试点再逐步推开,初期将考虑在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先行试点,日后再逐步扩大。

据券商人士透露,正在设计的试点企业发行推荐书中,发行人须为试点区域的、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非上市公司,发债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5%。

此外,试点发行人将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六省市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的中小企业中选择,支持高科技、“三农”或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规避六大产能过剩行业。

申银万国证券首席债券分析师屈庆认为,短期看,未来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率将极低,而且由于短期内银行、保险等主要投资机构没有参与,因此即使发生违约事件也不会造成连锁反应;中期看,可能会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如票息税收减免等政策出台,这将促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但随之而来的将是发行人整体资质降低、违约概率增大,将可能使真正的违约风险变为现实,反过来促进整个信用债券市场的信用利差体系的真正建立和健全;长期看,效仿海外经验,为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和交易,或将发行品种更为丰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建立信用对冲工具、缓释工具、偿债基金等。届时,投资主体范围将有望扩大至公募基金、银行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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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吴玺 (责任编辑:黄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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