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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制裁伊朗对中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时间: 2012-03-12 14:04:50 来源: 中国保险报  网友评论 0
  • 美欧对伊制裁对中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影响既有风险也有机遇,既取决于宏观方面中伊两国之间经贸合作的政策和走向,也要看微观层面各个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自身不同的情况。

  1月12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发布命令,决定即日起对受中国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珠海振戎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振戎”)实施制裁,禁止其获得美国出口许可和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融资,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在12个月内向珠海振戎提供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或信用额度。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于美国政府对珠海振戎的制裁表示了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认为“美国企图把其单方面对伊朗制裁措施国际化,根据其国内法对有关中国公司实施制裁,这是毫无道理的,也不符合安理会针对伊朗核问题所通过决议的内容和精神”。尽管美国对珠海振戎的制裁可能是象征性的,因为该公司声明其在美国并没有什么资产,也没有同任何美国公司保持商业往来,但该制裁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尤其对与伊朗存在相关商务活动的中国石油)公司、航运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随着美国和欧盟近期对伊朗制裁的升级,了解美欧对伊最新制裁有助于中国企业关注相关风险并提前制定和采取相关应对战略和措施。

  对中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影响

  美国和欧盟对伊朗的最新制裁可能会对中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产生影响,尤其是经营与对伊朗贸易相关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如国内三大船舶险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经营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公司如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财险再保险公司等。

  美欧对伊制裁对中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影响既有风险也有机遇,既取决于宏观方面中伊两国之间经贸合作的政策和走向,也要看微观层面各个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自身不同的情况。公司在调整自身的战略时应注意考量下列要素。

  1.中伊经贸合作的政策和走向。从政策层面来看,中国外交部就美欧对伊制裁是否会影响中伊经贸合作已经给予明确的答复,认为“中国与伊朗在经贸、能源领域进行着公开、透明的商业合作,有关合作惠及伊朗民生,不违反任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不影响中方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立场,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因此不应该受到影响”。

  从经贸层面来看,伊朗是中国在西亚和海湾地区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2010年,中伊双边贸易额达294亿美元,同比增幅38%,创历史最高纪录,其中,中国对伊出口111亿美元,从伊进口183亿美元,而原油进口贸易就达到了121亿美元。在对伊投资方面,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伊朗直接投资累计6.75亿美元。作为服务于对外经贸合作的保险和再保险行业,中伊经贸合作的走向,尤其是石油产业相关贸易和投资的走向,是决定中国保险业如何应对美欧对伊制裁的宏观经济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美国对伊朗的最新制裁措施,向伊朗提供精炼石油产品及其相关金融和保险服务是可能招致美方制裁的,但这并不包括中国自伊朗进口石油及其相关的金融和保险服务。

  2.保险市场的发展重组和保险公司自身战略定位。由于美国和欧盟相继开展对伊制裁行动,特别是欧盟最新禁止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与伊朗石油贸易相关的保险和再保险服务,大量船主开始转向亚洲、拉美和俄罗斯保险商寻求保险。这将引起对与伊朗经贸相关保险市场的重新划分和整合,原来由欧美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将流失到其他区域,将有利于中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开拓在伊朗的市场。

  保险公司最终能否抓住机遇还要取决于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自身对于伊朗市场同其在美国和欧盟市场的战略发展定位比较,如,是否已经在上述国家经营保险业务、是否拥有资产、是否已经或将来需要在上述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未来的发展规划如何等,这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对于在美国和欧盟拥有保险业务和资产的公司而言,风险相对会较大一些。对于主要依赖欧美再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也会受到制约。

  应对风险措施建议

  中国企业应秉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反洗钱措施,避免发生可能导致制裁的行为。

  中国政府外交部的发言表明中国支持与伊朗在经贸、能源领域进行公开、透明的商业合作,只要这些合作“惠及伊朗民生,不违反任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不影响中方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立场,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中国企业可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披露与伊朗经贸关系有关的立场和政策。这方面值得借鉴经验的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做法。该协会作为中国大陆3家最大的船险承保人之一,于2010年7月30日即发布通函,在向其会员简要介绍了美国新出台的CISADA法案后,重申该协会将不会为可能引起制裁协会的行为提供保险、财务便利或者相关服务。

  中国企业可以制定与伊朗开展商务活动相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并有效执行,通过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避免与列入联合国决议及美国和欧盟制裁名单的人士进行交易,避免发生可能招致制裁的行为。

  (作者为美国杜威·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感谢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孙能武为本文提供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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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贾辉 (责任编辑: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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