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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分析

时间: 2011-05-30 15:14:44 来源: 录入  网友评论 0
  •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出口商品在国内所负担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政策或制度。次调整:1998年提高了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以推动我国出口贸易发展,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提高至5%、13%、15%、17%四档。

  一、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依据

  (一)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为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目标基础

  国际贸易理论是以商品贸易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研究商品和服务在各国之间的交换,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原因、结果,以及贸易的利益和贸易利益的分配等问题。一般认为,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是理解国际贸易的基础,即在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形成比较优势并通过国际贸易得益;但现实中,自由贸易是不能充分实现的,于是,在李嘉图理论基础上,人们发展了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政策理论的关键是:要重点探讨贸易政策对各国各项经济活动与福利的影响,以及在不同条件和环境下,政府在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最佳选择。正因如此,面对国际贸易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为实现其目标,各国政府制定了形式多样的制度和政策来为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出口退税就是一种能促进自由贸易的措施,它被各国政府选中成为国家的贸易策略,不仅广泛使用还发展成为国际通行惯例。可见,基于国际贸易理论和现实需要,政府通过关税、出口退税等制度措施,实现贸易目标和福利水平,是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结果。

  (二)税收管辖权理论是出口退税制度建立的原则基础

  在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前提和背景下,以税收管辖权理论为基础,对商品课税确立的课税原则包括:目的地原则(一国政府有权对本国消费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产自本国还是来自国外进口)和原产地原则(一国政府要对产自本国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是在本国消费还是在国外消费),选择什么原则作为商品课税的基础,由各国政府主权来决定,这就意味着如果甲国选择目的地原则(或两个原则都选择),乙国选择原产地原则(或两个原则都选择),当甲国从乙国进口商品时,乙国根据原产地原则对出口商品征税,甲国根据目的地原则对进口商品征税,就形成商品税的重复征收,因此,为避免商品重复征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世界各国普遍选择商品课税目的地原则,这就意味着出口商品将不负担出口国商品税,已经交纳的出口国商品税可以通过退税解决,使出口商品以不含出口国商品税价进入另一国市场,而进口国将对该进口商品征收和本国同类商品一样的税收。由此,根据税收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出口退税便成为一种制度产生并存在。

  有关出口退税思想的萌芽与发展,可追溯到古典经济学时代。重农学派的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提出了进口商品征税出口商品免税的思想,虽然他没有阐明原因,但他的出口免税思想被认为是出口退税理论的先驱;威廉·配第和亚当·斯密发展了出口退税的理论,配第认为出口商品不应该课征消费税,因为它们不以实物形态在本国消费,同理,由于出口商品未征消费税,那么,将要在本国消费的进口货物就一定要课征消费税,实际上,配第在有意或无意中已经接触到税收地域管辖权问题;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商人和制造者为谋求广大的国外市场,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国外没有管辖权,所以,一般他们只能请求奖励出口……在各种奖励中,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可见,出口退税理论在古典经济学中就有阐述,虽然如今的出口退税作为一种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但其建立的原则显然是以税收管辖权理论为基础的。

  (三)出口退税制度应国际贸易惯例和WTO关于促进国际贸易宗旨的要求而建立

  GATF第三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这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提倡跨国流动商品的目的地原则,二是主张对跨国流动商品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关于跨国流动商品的目的地原则,就是关于税收管辖权原则问题,在前已有过论述,而对于跨国流动商品税收国民待遇问题,实际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它是指民事权利方面的待遇,其含义是: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出口退税就是为满足外国商品与进口国国内商品享受平等待遇的有效手段,因为出口国只有退还出口商品的国内商品税,才能一方面有效避免两国对同一货物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使进口产品承担与国内产品相同的税负,真正实现商品的国民待遇。

  GATI第六条第4款还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缴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他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GATT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是国际上一条通行的税收原则,是GATF及WTO所允许的促进出口的措施,一国不得因此而对另一国产品施行报复,出口退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商品税额,就不是出口补贴,就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WTO关于促进国际贸易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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