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商务部公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暂行规定

时间: 2011-03-07 22:34:29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 商务部7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 商务部7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规定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根据规定,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外国投资者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务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规定指出,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并购审查。15个工作日后,商务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规定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规定还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公告称,规定实施期间,公众可于2011年3月5日至4月10日,向商务部提交意见和建议。商务部将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结合公众意见和建议,对规定进行完善。规定有效期为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8月31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全文) >>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