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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内结算方式的弊端
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是民、商事交易活动。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在实施各种具体的民、商事行为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行为规则。从本质上讲,这些规则的具体要求就是诚实信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线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但是,只有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与交易规则,并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传统的国内结算方式,都是利用买卖双方企业的商业信用,缺乏有效的信用平台,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其实是处于不平等状态,存在着较大的交易风险。也就是说,先付款或先发货的一方总是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保证能按合同规定收到货物或货款;而先收款或先收货的一方则处于主动地位,其按合同规定发货或付款的随意性很大,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
首先,影响经济活动开展。
许多大额交易为防范到交易风险,不得不放弃或被迫增加交易频率,将一宗大的交易拆分成许多细小的交易,增加了额外的交易费用。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司的测算与分析,我国每年产生的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10%~20%。
其次,贸易手段及贸易方法退化。
为促成有风险交易的达成,交易双方往往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款交易,甚至是现金交易的原始交易方法。现款交易会提前占用买方资金,对买方非常不利;而现金交易不但逃避了银行的金融监管,也容易导致偷漏税现象的出现。
另外,由于不平等交易的存在,导致大量三角债及商业欺诈活动的产生,从而在国内出现较为严重的、范围波及全社会的信用危机,严重干扰正常的贸易秩序。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每年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
上述事实表明,在市场经济机制的建设过程中,有必要推出国内信用证结算制度,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信用平台,能让大多数的交易主体,在遵守交易规则的条件下,利用这些信用平台,公平、顺利地完成并不断扩大交易活动。这就好比在当代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相继完善时,针对不同需求所推出的电子商务平台(如B2B、B2C等),使买卖双方能非常方便地寻找到合适的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