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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规则不为信用证所累

时间: 2010-12-04 01:14:22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回到问题的根本,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

UCP600确立的银行费用分担规则——谁指示、谁付费

回到问题的根本,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

作为信用证领域的基本规则,UCP600在相关条款中对银行费用的分担有明确约定。

UCP600第37条a款规定: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37条c款: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UCP600第13条规定偿付费由开证行承担。

此外,第38条明确规定了转证费用由第一受益人承担。

上述条款清楚地确立了信用证银行费用的分担原则:谁指示,谁付费。信用证项下绝大多数银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偿付行等)系受开证行指示或委托,因而受指示方按其指示行事的费用由开证行承担,继而由开证申请人(也就是进口商)承担。

基于上述银行费用的分担原则,SWIFT开证格式MT700中71B(费用)栏目的使用规则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约定费用由何方承担,则除议付费及转证费外的所有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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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王善论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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