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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2年爆发的安然事件使信用评级机构受到市场广泛的责难,2007—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09—2010年的欧债危机更是将信用评级机构推上了风口浪尖。投资者、学术界、金融监管机构、美国国会等各个方面强烈要求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的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用9个条款(Sec.931-Sec.939)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本文在分析全球信用评级行业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关于信用评级行业的立法重点和监管改革趋势,并对完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立法和监管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使信用评级行业颇受责难
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科学的指标体系,采用严谨的分析方法,运用简明的文字符号,对证券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的一种经济活动。信用评级以其具有的弥补市场失灵、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降低融资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揭示信用风险、有效防止因信用风险诱发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效率和增进金融市场效率的特定功能,在现代经济金融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信用评级机构被誉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对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但是,近年来,信用评级机构受到来自市场和监管机构越来越多的质疑。2000—2002年美国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丑闻发生、震惊全球的安然事件爆发,使信用评级机构受到市场非常广泛的责难;2007—2008年发端于美国并迅速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和2009—2010年爆发的欧债危机更是将信用评级机构推上了风口浪尖。
人们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没有起到人们希望它发挥的作用,故意帮助投资银行和券商提高次级债券的信用等级,没有有效揭示风险,忽视或掩盖了相关的风险预警信号,在危机初显时没有及时调低信用评级,致使消费者因为不能完全了解其中的风险而遭受严重损失;危机发生后,又集体下调信用评级,引发市场大规模恐慌,客观上放大了市场风险,对全球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冲击。信用评级机构本来作为“社会监管者”,具有风险预警和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但在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中却推波助澜,使整个金融市场更加动荡。
信用评级行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全球信用评级行业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之所以在近几年颇受诟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信用评级机构主体定位不明确,长期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在美国,法律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定位一直不是非常明确。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是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依据《投资顾问法》的规定,评级机构作为投资公司进行注册。但在实践中,限于评级机构特殊的性质,与其他投资公司相比,评级机构享有很大的隐私权,监管机构也一直将评级机构评级的程序和方法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所以,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评级机构虽然在《投资公司法》下自愿注册为投资公司,却无需像其他投资公司那样向SEC报送信息披露材料及接受常规监管。
有一些观点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属于中介组织、财经媒体的一种,它们只负责提供评级信息,对形成证券买卖的价格以及促成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没有任何干预,也不构成具体的买卖建议,并因此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不可侵犯”条款的保护。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信用评级机构为了免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在其公布评级报告时声明:“本评级是对各种债券目前信用状况所做的评价,它对投资者的债券买卖行为不提出任何意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了信用评级机构推脱责任的强有力的辩护理由。一旦发行人作为原告,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信用评级机构就会拿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护身符”,逃避责任。信用评级机构主体定位不明确是导致其责任缺失、背离职业道德、偏离保护投资者利益轨道的最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