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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20余年汽车金融市场格局演变“三低市场”成互联网金融主战场

时间: 2017-05-16 17:26:20 来源:   网友评论 0
  • 车贷业务一直都是P2P行业的重点,但今年以来,随着网贷行业的深入发展,监管细则敲定等,一些垂直细分的领域逐渐受到追捧,如自去年涌起热潮的消费金融行业等

来源:零壹财经 文丨士小文


车贷业务一直都是P2P行业的重点,但今年以来,随着网贷行业的深入发展,监管细则敲定等,一些垂直细分的领域逐渐受到追捧,如自去年涌起热潮的消费金融行业等。 


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上看,银监会侧重于将消费金融定义为小额分散的消费信贷,排除银行主导的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购置)的分期服务或贷款属于消费金融范畴。 

目前来看,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平台增多,包括汽车电商、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他互联网公司等,开展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汽车融资租赁受到市场一致认可。 


甚至业内已经有这样的提法,2016年是汽车融资租赁元年(之前有提法: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2015年是消费金融元年)。 


本文将主要分析汽车消费贷款的历史演变及发展现状,之后,还将单独成文分析汽车消费中的重要环节——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及目前热门的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


汽车产业链条很长,汽车金融领域相对应地也很广泛。 


汽车消费信贷(或汽车销售融资),主要指的是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经销商、用户(购买汽车时)提供的融资服务(主要是贷款),主要包括对经销商的库存融资(批售融资)和对用户的分期付款融资(零售融资)。 


本文以汽车消费信贷(零售融资)为主,主要分析其历史沿革及目前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改变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包括获客渠道、资金来源、运营方式及效率等。 


目前在汽车销售领域,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逐渐多样,除去传统的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外,在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层面,也开始出现各类主体,包括互联网金融公司(p2p、助贷平台等)、二手车电商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等,开展业务的方式也在逐渐互联网化,下文我们将具体分析讨论。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此前预测,汽车消费信贷余额将稳步快速增长,至2020年,中国汽车消费金融的市场容量有可能突破1万亿人民币,消费金融的渗透率也将突破30%,预计届时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平分消费信贷市场,但就目前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未来格局或许会发生变化。 


历史沿革:缓慢起步,发展曲折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始在美国出现,当时为了刺激不振的市场需求,1919年,美国推出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1927年,美国汽车市场中分期付款销售的汽车占了当年销售总量的60%以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全世界迅速得到推广。 


由于受到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出现得比较晚,随着国家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对消费信贷的扶持政策,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才逐渐得以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汽车的流通体制发生巨大变化,汽车产品的销售由计划分配体制向市场销售体制转变;汽车的销售渠道逐渐由以机电、内贸和物资经销部门、行业下属企业为主转变为以汽车生产企业为核心自建或联合建设销售公司的方式,同时,为解决汽车销售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出现了汽车消费信贷服务。 


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1993年,北方兵工汽车提出了分期付款购车模式;1995年,为了刺激汽车消费需求有效增长,上汽集团与国内金融机构联合推出汽车贷款消费业务。此后,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应汽车厂商的要求,开始在一定范围和规模内尝试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乏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业务遇到了一些问题。 

  • 1996年9月,央行下令停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 1998年9月,国内车市日渐升温,央行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将汽车信贷业务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途径。 
    在这年央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旧版)后,针对各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应运而生。2004年保监会人士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一业务自1998年推出后,以年均200%以上的速度迅猛增长,并在此后6年运作中,成为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 2003年下半年起,由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盲目扩张及恶性竞争,风险日渐突出,保险公司则由于车贷险赔付率猛增而纷纷撤退,银行则提高放贷门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急剧萎缩。 

  • 2008年,银监会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行业重新开始发展。 

  • 2009年,我国的汽车产量超过1000万辆,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超过了美国,当年,我国汽车市场的信贷规模为177亿元。 

  • 2014年,我国汽车市场信贷规模达到660亿元,年均增速为30%。 

概括起来可以将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发展历程归纳为四个阶段:



近年来汽车金融领域典型事件汇总



注: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是为履行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承诺而设立。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上表列示了2003年以来汽车金融领域的典型事件。) 


总的来看,汽车金融公司的产生与提高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密切相关。


现状:主体多样,竞争激烈 


汽车消费信贷属于零售业务,客户数量多、额度小、成本高、效率低、违约车辆处置和变现都比较困难,相较而言是一项高投入、低产出的业务,其早期的发展不规范,风险较高。 


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点是主要由各商业银行与经销商及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展开。 
同时,由于资金筹措、网点建设、风险管理等原因,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基本没有介入上述市场。 


  •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方面具有优势,其资金实力雄厚,营业网点较多,分支机构较广,且长期开展信贷业务,相较而言,积累了不少经验,有一整套比较可行的操作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 


方式一:普通汽车消费贷款 


通常情况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流程为: 
A 用户在经销商处选定车型并填写贷款申请 

B 经销商将用户贷款资料交给金融机构审贷 

C 金融机构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 

D 金融机构核准贷款并通知经销商 

E 经销商协助用户与金融机构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汽车抵押 

F 经销商向用户交车 

G 金融机构在收到经销商合同后,向用户发放贷款 

H 用户按照合同规定定期向金融机构还贷



方式二:信用卡汽车分期 


商业银行除去一般汽车消费贷款外,还开展信用卡汽车分期产品。 
在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第四个阶段(稳步发展阶段),部分商业银行开始以信用卡分期业务为契机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具体来看,银行与汽车厂商建立总对总的合作关系,筛选出优质的经销商,主要给优质的信用卡客户提供服务,模式以纯信用模式为主。 


模式探索: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业态在汽车行业的应用,一般指的是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获得的汽车按照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在缴纳一定保证金后,每月支付约定租金,期满后支付少量尾款可获得汽车的所有权。 


汽车融资租赁信用卡分期的操作流程: 
A 用户(承租人)到租赁公司选定车型后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并提交资料 

B 租赁公司对用户进行征信审核并上门调查 

C 租赁公司根据所获信息及材料初步判定用户是否符合银行信用卡分期标准,如符合,递交银行信用卡分期申请资料,如不符合,通知用户补充资料或拒绝 

D 通过银行审批后,租赁公司通知用户缴纳首付费用并预约提车 

E 银行放款至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到汽车厂商提车,并投保车辆保险、缴纳购置税完成上牌 

F 租赁公司到车管所完成车辆抵押,用户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支付分期购车款 

G 租赁期满后,用户在完全支付完毕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后,享有是否购买其所租汽车的选择权,如不想购买可将车归还到租赁公司,如想购买,需付清租赁合同上确定的尾款,随后,租赁公司将车辆产权移交至用户


资料来源:《信用卡分期在融资租赁购车领域的应用》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陈瑛《中国信用卡》2016.09 


  • 汽车金融公司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的《2015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截至2015年年末,已获批的25家汽车金融公司总资产达到4190.0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了786.73亿元,同比增长23.12%,较上年同期约30%的增速有所放缓。负债规模为3510.7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94.89亿元,同比增长20.40%。不良贷款余额为21.22亿元,行业平均不良贷款利率0.54%,资产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强。 


现有汽车金融公司基本资料:


通过各项因素对比,下表列出了三大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的客户定位和竞争优势比较: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以租代购 


我们上文分析了主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几类主体和模式,但就整体而言,传统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如商业银行更看重向汽车经销商批发贷款,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在2012年之前的十年中,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 


汽车金融公司由于资金受限等因素相较而言也面临一些障碍。 
与此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正在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汽车电商、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开始介入市场。 其经营运作方式更加互联网化,如网上看车、订购、支付、信息收集与反馈、售后服务等;用户风险评估等也逐渐采取互联网的方式进行。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汽车融资租赁业态受到追捧,更多的提法是以租代购,以租代购的实质是融资租赁,是租车和贷款购车的结合,其中部分平台看中二手车交易,部分平台看中新车交易。方式主要有直租和售后回租。 


具体流程为: 
A 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商向汽车制造商批量购买某一款汽车 

B 汽车制造商给予一定返点折扣,并发货 

C 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商寻找购车用户 

D 购车用户选择分期,并向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商递交申请材料 

E 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商审核,并通知仓库发货 

F 购车用户取车 

G 购车用户向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商按期还款 

H 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商可选择向保险公司推荐购车用户买保险 

I 保险公司给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商一定返点




(注:上述服务商由于资质及定位因素,资金来源往往成为重要问题,初期阶段可能采用成本较高、来自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随着业务量及风险控制的逐渐稳定,则会选择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发行ABS的方式获得资金。 
一些介入这一领域的P2P平台可能仍会开展租金收益权转让(可以认定为债权转让)的业务,不过就网贷行业新规的要求,债权转让将不可行,那些试图从融资租赁方式切入消费金融,并且从P2P方式获得资金的模式存在不合规的风险,但可以考虑从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如获得机构资金等方式。)
 


伴随着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商的发展与冲击,传统的汽车金融公司开始在发展过程中寻求创新,以下列举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2015年的创新举措。 


2015年汽车金融公司的零售业务创新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几个渠道: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等。此外,监管机构为了解决汽车金融公司多元化融资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了发行金融债券的准入门槛,简化了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手续,2015年,共有10家汽车金融公司获批汽车资产证券化资格,其中7家公司备案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计295亿元,批准了5家公司130亿元金融债券发行额度。我们后续会写文章详细阐述。) 


结语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从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经验看,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需要几方面的条件,如具有一定规模的汽车市场和金融资产,具有基本的法律、法令保障,有相对完整的金融组织体系和汽车销售体系,同时有专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手段等。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起源于美国,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相较而言,其已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起步晚,发展缓慢,上文也分析到,市场主体在较长时间段内主要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开展的业务范围还有待拓展,如将汽车消费信贷延伸到融资租赁、金融保险、购车理财、维修保养等各个链条和环节中。 


目前,互联网公司等纷纷介入汽车消费市场,但由于惯性,其往往与已有市场主体难以开展竞争,开展的方式主要是进行错位竞争。 


相较于上述商业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目前的互联网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商具有以下特点:



互联网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商的出现,拓展了市场,最大的特点是丰富了汽车金融结构,各个层次资质的人群都将有可能享受到汽车购买过程中的金融服务。 


尽管我国汽车市场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的可能性较小,市场主体更加多样,未来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从销售的角度讲,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正得到市场重视,汽车融资租赁有可能迎来快速发展时期。 


按照上述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陈瑛的研究预计,未来10年,中国汽车行业的金融渗透率或将提升至30%以上,如果按照贷款比例占比70%、融资租赁占比30%计算,融资租赁在汽车总销量的渗透率在9%左右。
(此外,有统计显示,采用贷款和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汽车占全球汽车销量的70%左右,在融资销售形式中,贷款占78%,融资租赁占22%,融资租赁在汽车总销量的渗透率为15%左右。) 


同时,上述研究预计未来中国汽车市场的年销量将稳定在2000万辆的水平,如果按照上面的金融渗透率计算,通过贷款方式购车的需求大约为600万辆/年,融资租赁业务的需求量可能达到180万辆/年。


201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解读 7.1实施详解


201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解读,7.1实施详解。《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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