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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不可成为“法外之地”

时间: 2018-06-01 09:33:14 来源: 法制日报  网友评论 0
  • 5月30日,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实验区宜昌片区管委会、宜昌市司法局联合主办的“中国自贸区建设法治化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服务区域制度创新”论坛在湖北省宜昌市举行。自由贸易区法治化发展途径成为与会专家热议的焦点。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刘志月 何正鑫


  “应当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自贸区发展。”


  “自贸区建设要因地制宜,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


  5月30日,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实验区宜昌片区管委会、宜昌市司法局联合主办的“中国自贸区建设法治化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服务区域制度创新”论坛在湖北省宜昌市举行。自由贸易区法治化发展途径成为与会专家热议的焦点。


  自由贸易区,是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相互彻底取消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201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4年底,广东、天津、福建3地自由贸易区获批设立。2016年,包括湖北在内的7个自贸试验区获批。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何一平指出,自贸区作为我国各地方深化改革开放的政策实验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代表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建设发展起来。


  “目前,经济全球化正在遭遇文化冲突的挑战,作为不同文明之间的纽带和交流载体,自由贸易区制度创新是‘一带一路’所倡导的文化包容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何一平说。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湖北得伟君尚(宜昌自贸片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潘爱国说,当前,各地自贸区都在争先推出创新政策,关键是要多渠道提升创新能力,使创新能力和创新要求相匹配,真正因地制宜探索出制定适合本土发展的创新政策。


  “这几年,‘自贸区’成为一个热词,但其实很多人并不理解到底什么是自贸区,简单将其视作‘可享受税收优惠、可买到更便宜商品’的地方,各地在推进自贸区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困惑。”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军直言。


  陈军认为,自贸区并非“法外之地”,也不能简单成为地方招商引资的“特区”,应出台国家层面立法规范指导各地自贸区创新发展。同时,对自贸区发展中存在的典型法律纠纷问题进行梳理,形成指导地方实践的案例样本。


  对此,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自贸试验区研究院执行院长、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利平觉得,应着力做好自贸区法律法规“立、改、废、停”工作,既要让改革有法可依,也要避免产生政策真空地带,同时建立完善容错机制以保障自贸区发展创新。


  中世律所联盟副主席、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鹿斌则更多关注涉外法律服务问题。


  鹿斌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办理涉外仲裁案件3545件,比上年增长14.3%。全国2.6万家律所执业律师34万人,其中,3000余人具备涉外服务能力,500余人入选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


  “随着自贸区建设发展,涉外法律服务越来越不可或缺,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大有可为。”鹿斌说。


  湖北省律师协会国际商法专委会副主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娟也认为,如今跨国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摩擦应对等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关键是法律服务供需双方能否有效对接。


  在王娟看来,自贸区法治化建设的路径,应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律师为桥梁,实现政策制度化、制度国际化,更好地对标国际需求和国际规则。


  “法律服务创新是一种组织形式的创新,传统的组织形式几乎不可能应对自贸区的发展。同时,法律服务的创新还应是服务内容的创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涛说。


  就内陆省份中西部自贸区法律服务如何创新,秦涛建议,可借助自贸区改革契机,引入境外法律服务机构,解决内陆欠发达省份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客户相互不满意的问题。此外,围绕制度创新实践,进一步创新服务意识、服务模式、服务内容。


  潘爱国也觉得,自贸区的法律服务具有和区外不同的特征,区外不太受重视的法律服务方式如公证、调解、司法鉴定等,在自贸区内可能是重要法律服务途径,可考虑整合建立自贸区法律服务平台以应对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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