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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
日前,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印发《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鄂汇发〔2018〕3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容涵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多项外汇创新业务,为金融支持湖北自贸区建设相关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提供了重要支持。
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贸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
据了解,改革细则:
■ 简化了货物贸易购付汇审核手续。
自贸区内企业经区内银行资格审核后,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可直接向银行提交网上电子单证,无需向银行提交纸质单证。
■ 简化了货物贸易收结汇资金划转手续。
自贸区A类企业可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结汇或对外支付,无需事先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进行审核。
■ 便利了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外币租金收取。
根据《实施细则》,自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将促进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 提高了境外企业境内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实施细则》,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
将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流入自贸区,有助于提升境外企业在区内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
■ 支持外汇金融创新,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自贸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贸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该项政策将为区内企业合理运用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便利。
■ 降低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自贸区内跨国企业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由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降为5000万美元,有利于更多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加入该业务,积极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灵活调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外汇资金,调剂资金余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跨国企业的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跨国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该政策将提高自贸区对跨国企业的吸引力。
同时,为维护自贸区内外汇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按《实施细则》规定外汇局湖北省分局仍将依法对自贸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