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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6大法律陷阱

时间: 2018-07-02 19:02:34 来源: 贸易金融  网友评论 0
  •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齐精智律师提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公众号贸易金融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齐精智律师提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构成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


从事一切经营活动。但是相关法律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并且,股权转让也不属于上述的经营活动。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当事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5号]。


二、只要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裁判要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二审案》[(2005)民一终字第57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总第120期)。


三、小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


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前处分法人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五、营业执照吊销未清算,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计算二年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债权人理应关注债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其是否正常营业和是否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再审申请人在上海寅正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至提起本案诉讼长达四至五年期间,既未要求上海寅正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者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案件来源: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与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民申字第284号。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强制清算并非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公司无法清算,可以终结清算程序,并告知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的表述只能表明清算程序是判断公司能否清算的重要途径,并不是唯一途径,公司即使没有经过清算程序同样可以判定公司能否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并不是判断公司能否清算的必经程序。


因为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有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及导致无法清算之间的关连性,只是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证明力认定的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公司股东如不能提供主要财产、帐册及重要文件等证据,则可以推断公司主要财产、帐册及重要文件已灭失,公司已无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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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贸易金融 作者:齐精智律师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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