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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业发票缮制过程中的“盲点”

时间: 2018-02-28 23:41:04 来源: 《贸易金融》杂志  网友评论 0
  • 商业发票缮制过程中存在“盲点”,实务中为保证货物的正常交付、资金的顺利收付,业界人士仍有必要对这些“盲点”加以关注。
商业发票缮制过程中存在“盲点”,实务中为保证货物的正常交付、资金的顺利收付,业界人士仍有必要对这些“盲点”加以关注。


文 / 李永勇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成都)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商业发票是企业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主要单据,是进出口货物单据的核心,也是企业办理报关、送检、纳税的重要凭证。实务中,商业发票制作过程中仍有一些“盲点”未能得到充分认识,由此引发的商业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拟从银行单证从业人员的角度,以实务中一则典型案例为出发点,结合相关国际惯例及ICC国际商会最新意见,揭示商业发票缮制过程中存在的“盲点”,希望引起相关人士注意。


案情介绍及分析


2016年7月21日,P银行(通知行/交单行)收到I银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并通知了B公司(受益人),该信用证币种为人民币,其中信用证货物描述45A一项表述为:“COUNTRY OF ORIGIN : CHINA,PRICE TERMS : CFR SOUTH KOREA PORT ,NAME OF GOODS:STONE PRODUCTS”。信用证单据条款关于发票的条款表述为:“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2016年7月27日,P银行收到B公司提交的全套单据,并于次日寄出,其中发票表述为: 

NAME OF GOODS: STONE PRODUCTS 

COUNTRY OF ORIGIN: CHINA

PRICE TERMS: CFR INCHON SOUTH KOREA PORT 

L/C NO. XXXXXXXXXX

DATED: 2016-07-20

QUANTITY:183.31 M2 UNIT 

PRICE:$19.00 

TOTAL AMOUNT: ¥23,230.88 (RMB TWENTY THREE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AND CENTEIGHTY EIGHT)


2016年8月8日,受益人B公司从申请人A公司得知,I银行因单据上单价与总价币种不符,拒绝A公司赎单。B公司遂将发票替换,将原发票上的单价删除。P银行于当日制作改单面函并随更改后的发票一起寄出。当天晚上,开证行发来拒付,不符点为:“CURRENCY IS DIFFERENT BETWEEN UNIT PRICE AND TOTAL AMOUNT ON INVOICE”。之后P银行多次发报,据理力争,I银行放弃所提不符点,未扣除不符点费。


本案争论的焦点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发票显示单价币种非信用证币种,是否违反了UCP A 18 a.iii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其二,发票显示的单价与总价币种不同,是否违反UCP 14D所要求的数据内容不得矛盾。针对第一个问题,UCP600 A 18 a.iii明确规定,“A commercial invoice must be made out in the same currency as the credit.”(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 UCP600 A 18 a.iii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出现发票以非信用证币种出具后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申请人需多支付的情况。本案中发票总价为信用证币种,即币种金额已确定,不存在由于发票币种与信用证币种不同造成的汇率敞口风险。发票虽然显示了不同币种的单价,但由于总价数量已经确定,因此汇率已经锁定,也不存在金额敞口的风险。


针对第二个问题,发票显示的单价与总价币种不同,那么开证行拒付所提的不符点 “CURRENCY IS DIFFERENT BETWEEN UNIT PRICE AND TOTAL AMOUNT ON INVOICE”是否合理。ISBP C6-b 指出“An invoice it to indicate unit price(s),when stated in the credit.”,发票须显示货物单价的前提是信用证对此有明确要求。本案中,信用证未对单价做出任何规定。案例中所提不符点仅依据单价币种与发票总金额币种不一致进行拒付,有失偏颇。此外,ISBP C6-c也指出“An invoice is to indicate the same currency as that shown in the credit”, 诚然,发票必须显示与信用证中表明的相同币种,但本条款并未对单价的币种必须与信用证币种或者总金额的币种相一致做出规定,至此原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


商业发票缮制的“盲点”


“盲点”一:商业发票必须显示货物单价吗?


本案折射出实务中商业发票缮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盲点”——商业发票必须显示货物单价吗?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疑问,比如,在信用证未规定发票必须显示货物单价时,发票上的单价到底是作为额外信息还是必有信息加以审核?发票上未显示单价或显示的单价币种与信用证金额的币种不一致会不会影响货物通关?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如本案上述分析所示,在信用证未规定发票必须显示货物单价时,发票可以不必显示单价。ISBP745第C6条b款对此就有明确规定, “An invoice is to indicate: b. unit price(s),when stated in the credit.”(发票必须显示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 本案中,信用证并未明确要求45A货描中必须显示货物单价,发票可以选择显示单价或者不显示单价。若显示单价,则其理应按照UCP60014条d款进行审核,即,单价不得与发票、其他单据以及信用证的数据信息矛盾便可接受。此外,至于单价的币种选择问题,到底是选择与信用证金额相同的币种,抑或是选择对进口方有利的币种 (如本案中单价选择以美元计价),属于信用证没有规定的额外信息,只要发票不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内容相矛盾,银行可以不予理会。


进一步深究本案发生的经济背景,虽然自2016年10月1日起人民币纳入了SDR(Special Drawing Right),但其权重相对有限,仅为10.92%,而美元权重高达41.73%。美元作为目前国际贸易通用货币的主导地位短时是难以撼动的。去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持续走低,而本案正好发生在人民币贬值预期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之下。进口方选择以美元作为计价单位,反映出买方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实务中趋利避害的考虑,也是对当时汇率走势的趋向化体现。因此,若本案的进出口合同选择以美元签署,而后发票显示单价的计量单位为美元似乎无可厚非。至于发票上未显示单价或显示的单价币种与信用证金额的币种不一致会不会影响货物通关问题,笔者曾致电中国海关,海关专业人士给出的答复是“所提交的报关资料币种必须一致,发票上的单价是否显示了其他币种不会影响通关”。同时也必须注意的是,以上海关人士的答复仅限于我国情况,且各个海关分局可能对此尺度把握不尽相同。至于国外海关(尤其是本案中韩国海关)通关的审核要求,海关方面并没有给予答复。有鉴于此,银行在出单过程中,须妥善关注交易对手国别海关报关的相关要求。出于银行审慎处理单据的原则,单据缮制须尽量周全考虑,避免引发纠纷。


综上,商业发票不一定要显示单价。若信用证未对此进行规定,单价信息可作为额外信息进行审核,只要其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的数据内容不矛盾,是可以接受的。


“盲点”二:“$” = 美元?“¥”= 人民币?


长期以来,大多数人认为“$”等同于“美元”,“¥”等同于“人民币”,然而国际贸易实务中实际情况并非完全这样。美 元United States dollar(USD)货币代码为“ISO 4217”,符号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不一定就是美元。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货币的名称也会使用“$”,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等。同样,“¥”不一定就是人民币,日元有时也用“¥”表示。


2015年ICC国际商会意见TA814rev. 一案中,咨询者询问,“L/C: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 (amount). 46A: (Documents Required):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ORIGINALS; the first beneficiary's invoice, which referred to the currency by usage of a dollar sign “$”; the issuing bank refused claiming ‘COMMERCIAL INVOICE ... CURRENCY IS NOT SPECIFIED.’”(信用证32B项:美元USD;46A:受益人发票上使用美元符号‘$’;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发票没有明确币种。) 国际商会分析认为,“The“$” sign is used to indicate the dollar unit of a currency, but can be applied to the currency of any country that utilises the dollar as a currency. Unless the issuer of the invoice is in a country that uses the dollar as a unit of currency or one which uses the dollar sign as a generic symbol for its currency the use of the sign“$”instead of the ISO code USD does not indicate non-compliance with sub-article 18 a. iii. UCP600.”(“$”符号指的是美元这种货币符号,可以适用于任何使用美元作为货币的国家。 除非发票的出具人位于使用美元作为货币单位的国家,或者是使用美元作为其货币通用货币符号的国家,否则使用“$”而非USD并不能表明其与UCP600 18 a. iii不符。) ICC国际商会最终结论是,“The query does not specify whether the issuer of the invoice is in a country which uses the dollar described above or not. In case of the former the discrepancy is not valid; in case of the latter the discrepancy would be valid.”(本次咨询中没有提及发票的出具人是否属于使用美元的国家。若是前者,则不符点不成立;若是后者,不符点成立。)回到开篇的案例中,发票显示的货物单价及总价刚好使用了以上两种货物符号(UNIT PRICE:$19.00 ,TOTAL AMOUNT: ¥23,230.88)。出于谨慎考虑,建议计价单位改为所示货币符号对应简写,如USD,RMB。抑或是删去单价信息,因为信用证对此并没有明确要求。


综上,若商业发票出具人为使用美元作为指定货币的国家,“$”符号等同于USD,否则二者之间不能画等号。实务中,为了方便区别,建议在符号前加上对应货币的简写,如人民币表示为“RMB¥”、美元表示为“USD$”、日元表示为“JPY¥”,或者删除其符号,直接用币种简写表示,避免混淆。


“盲点”三:数量乘以单价是总值计算的唯一方式吗?


关于商业发票的数学计算,非专业人士一般认为数量乘以单价就是确保发票货物总值计算的唯一方式,却不知此乃审单实务的一个误区。ICC意见TA754rev.一案中货描显示为:“ABC spray 100ml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123 quantity:2711pcs, price/pcs 1.874EUR,total price:50937EUR Total DAP (Place of delivery) 50937EUR”,国际商会认为案例中不符点 “Discrepancy: Invoice evidences multiplication of quantity 27181 pcs x EUR1,874/pc =50,937 instead of 50,937.194”不成立,分析认为欧元最多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因此在用欧元计价时,要求发票金额保留三位小数是没有道理的。将50,937.194欧元四舍五入为50,937是可以接受的。另外,TA754rev.一案中总金额除以数量得出单价,单价可以与信用证进行核对,计算结果1.87399286可以四舍五入至1.874,与发票所示单价一致。关于数学计算的问题,无论是从UCP500到UCP600,还是从ISBP681到ISBP745,国际商会一直坚持无论是信用证还是相关单据,只要不影响货物的正常交付,尽量避免复杂冗长的计算细节。ISBP681第24段规定:“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与其他要求的单据相核对。”ISBP745 A22也指出,“如提交的单据显示数学计算,银行仅确定所显示有关标准方面的总量,诸如金额、数量、重量或包装件数,与信用证或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不相矛盾。”


回到开篇的案例中,“QUANTITY:183.31 M2 ,UNIT PRICE:$19.00,TOTAL AMOUNT: ¥23,230.88(RMB TWENTY THREE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AND CENTEIGHTY EIGHT)” 货物单价为美元计量,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根据ISBP745 A22条的描述,银行单证从业人员无须深究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汇率标准,只需确定发票总金额、数量是否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相一致。有鉴于此,对于国际惯例及国际商会意见,一方面,不能机械地对此加以理解,认为发票等单据中的数据信息与银行无关,对其视而不见;另一方面,也不能对发票等单据里的计算细节,不问就里,生搬硬套相关计算规则。


综上,数量乘以单价并不一定是确保数据计算正确的唯一数学计算方式。实务中,必须根据国际惯例、国际商会意见及银行自身从业规范全面掌握数学计算的尺度。 


“盲点”四:国别地区通关常识知多少?


发票缮制过程中,一方面除了须熟悉国际惯例及国际商会意见之外,另一方面还须知晓常见国别地区的通关要求,对个别国家特殊的报关要求有所涉猎。如前述的实务案例而言,我国海关对货物出关持支持开放态度,只要所提交的报关资料币种一致,发票上的单价是否显示了其他币种不会影响通关。但是对于交易对手韩国,在其报关时需提交商业发票、装箱单、按规定要求的许可证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就商业发票而言,除了需显示发票号、合同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唛头、品名、数量、单价、总价之外,还需要按照规定签署并注明各种商业通用说明,以及原产地和支付方式。无论对于企业抑或是银行,知晓国别地区的通关要求非常必要。有鉴于此,笔者总结了国际贸易中一些特殊国家通关时对发票的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众所周知,国别不同,法律体系不尽相同,海关审核标准不一,报关要求就存在个体差异。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和贸易习惯实际情况,缮制商业发票时要密切关注进口商所在国家对于通关有无特殊的规定或习惯做法,并对照其特殊要求,妥善出具单据。举例来说,就出口澳大利亚的货物而言,澳洲海关明确要求无论进口何种类型的货物,发票都必须列有声明(DECLARATION)。其声明语句通常表述如下 , “ I declare that the final process of the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for which the special rates are claimed has been performed in china and that not less than one-half of the factory or work cost of the goods is represented by the value of labor 

and materials of China.”


综上所述,商业发票缮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盲点”,实务中为保证货物的正常交付、资金的顺利收付,业界人士仍有必要对这些“盲点”加以关注。至于商业发票缮制过程中的一般要点,如:发票抬头、贸易术语、货物包装、发票签署等等,本文不再赘述。商业发票的缮制可以说是整个贸易的核心,其他单据包括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等都是以其作为基础。鉴于实务中“出口从严”的出单原则,从业人员须审慎地处理单据,把握商业发票缮制的“盲点”,避免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同时,对于类似上述案例中存在争议的单据,出口方银行应从严审核客户的融资需求。对于存在“瑕疵”的单据,尽量不要提供后续融资产品,从而控制好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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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贸易金融》杂志 作者:李永勇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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