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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中的法律财税风险

时间: 2017-12-30 23:33:34 来源: 贸易金融公众号  网友评论 0
  • 公司是营利性机构,股东在分取红利股息中会面临着诸多法律财税风险。齐精智律师提示只有从法律和财税两个方面对股东分红综合分析,才能有效降低风险。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公司是营利性机构,股东在分取红利股息中会面临着诸多法律财税风险。齐精智律师提示只有从法律和财税两个方面对股东分红综合分析,才能有效降低风险。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分红的法律风险。


1、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之前,股东直接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2、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股东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可自由约定。但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只有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才可约定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


案件来源:《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


3、公司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分公司财产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法院可径行判决公司向有关股东分配应得之利润。


本案要旨:在公司存续期间,部分股东通过擅自核减股金、延迟退股、篡改公司会计凭证、签订虚假合同等滥用股权行为,私设小金库、私分公司财产,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径行判决公司向有关股东分配应得之利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


4、股东(大)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167条: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股东分红的财税风险。


1、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


其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股东取得分红的方式包括债权形式,也即股东甲在当期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甲取得债权形式的分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视同分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其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视同分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5、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6、非上市、非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分取红利可以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企业之间超出投资比例取得的股息收益也能适用免税政策。


201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之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第八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将此处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此处所说的“其他方法”就包括“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同时应当注意,取得的必须是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才能够免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继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之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对此项问题又进一步规定,在办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纳税人需提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综上,齐精智律师提示法人股东持股要比居民自然人持股,在节税方面有比较优势。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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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 作者:齐精智律师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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