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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经理离违规发放贷款罪有多近?

时间: 2017-07-27 22:57:04 来源:   网友评论 0
  • 违规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违规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一、信贷员未严格审查贷款农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也没有书面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的,判刑。


裁判要旨: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未严格审查贷款农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161号。


二、信贷员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非实际使用人,违法发放贷款的判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明知他人是顶名贷款,仍为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违法发放贷款本金2789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三终字第6号。


三、信贷员未对上述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的,判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对借款人、保证人严格审查的规定,具备审查条件而未切实履行严格审查职责,造成贷款被骗,且其工作在整个贷款审批流程中系基础环节、重要环节,其行为与本案结果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527号。


四、信贷员听从上级指示而未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用途跟踪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关于郑某某上诉以及郑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发放贷款是在信用社原主任段玉娥指示下实施的理由,经查,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法发放的部分贷款是在段玉娥安排、指示下实施的,为本案事实,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也予以认可。但作为信贷人员的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也确实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用途跟踪检查,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郑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郑某某、张某甲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刑二终字第22号。


五、信贷员未做实质性审核、应办理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判刑。


裁判要旨:上诉人姚杰作为平安银行温州龙湾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锦泰公司贷款业务授信、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慎调查贷款相关资料,特别是其本应确保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真实,以及担保数额全额覆盖授信敞口额度,却篡改三杉公司担保数额,在借款人未提供足额担保情况下,违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信贷审批中心批复要求,违法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该贷款至今未收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974号。


六、行业及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也属于“国家规定”。


裁判要旨:关于李希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前两批贷款1.51亿元发生在现法条实施前,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的诉、辩意见。经查,李希荣明知山山酒精厂(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不具备地方储备粮资格和条件,仍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农发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内部规定,发放储备粮贷款2.99亿元,该储备粮贷款到期后未能得到及时清偿。后虽违规转为项目贷款,但已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案件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川刑终字第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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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齐精智律师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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