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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保理业回顾与2017年展望

时间: 2017-01-18 17:26:54 来源: 贸易金融  网友评论 0
  • 文/冯嘉(浙商银行苏州分行)来源:贸易金融,(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中国在2016年里,虽然投资增速下行趋缓,民间投资跌势缓解,消费保持平稳,通缩压力大幅减轻,但受世界经济的大环境和反全球化的力量多重影响,中国经济仍处于结构

文/冯嘉(浙商银行苏州分行)

来源:贸易金融,(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中国在2016年里,虽然投资增速下行趋缓,民间投资跌势缓解,消费保持平稳,通缩压力大幅减轻,但受世界经济的大环境和反全球化的力量多重影响,中国经济仍处于结构调整的摩擦阶段。中国保理业在夹缝中求生存,运行相对良好,并且在某些领域的发展取得一定亮眼的表现。


保理规模数据

2016年前三季度,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为12.2万亿元,同比增长8.7%,高于同期利润增速1个百分点,高于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5个百分点,表明企业资金周转状况仍未见好转。受信用风险上升影响,中国保理业务规模继续收缩,预计将连续第三年下跌。2016年英国很可能仍是世界上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预期增长率约0.5%,中国仍将排名世界第二。


从银行业保理角度来看,2016年上半年银行业保理的业务量1.03万亿元,其中国际保理业务量618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6200亿元,同比继续下降。保理业务通常期限较短,相比传统贷款业务,对经济波动的反应更加敏感,因此银行保理业在经过前期高速发展后的放缓是可以理解的。


商业保理是近几年发展最为迅猛的非银金融行业子版块,由于在市场细分、客户服务、数据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以及高达10倍的杠杆倍数、丰富的融资渠道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有助于开发银行业保理所不能顾及的长尾市场。截至2016年底,商业保理业务规模预计约4000亿元人民币。商业保理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虽然商业保理企业存量注册数超过5000家,但其中开始营业的预计约在500家左右,仅约50家年保理业务量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传统银行业保理的主要模式

银行业保理中,通道类的租赁保理业务量在2016年有了较大的下降,围绕核心厂商对其上游供应商提供的1+N反向保理仍有一定增长,是银行业保理的主要产品构成。当前,中国银行业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进一步上升,而监管部门不断加强KYC等展业要求,银行对于拓展新客户、新行业往往踌躇不决,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所熟悉的核心厂商来缓释风险。因此,银行愿意以保理等供应链融资产品为媒介,积极利用核心厂商的授信额度开发上下游企业。


另外一种银行业保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追索权保理,主要服务于希冀美化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如上所述,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增速普遍高于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速,如果不操作无追索权保理,会影响反映经营能力的资产周转率指标和经营性现金流指标。中国上市公司往往会主动要求银行配合,通过各种文件或结构性安排将应收账款出表,同时部分带动了信用保险市场的发展。


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

两年前,一些国外保理业内专家对“反向保理”还嗤之以鼻,前FCI秘书长Jeroen Kohnstamm还悲观地觉得中国的商业保理公司前景堪忧。但在2017年1月举行的欧盟保理和商业金融峰会上,“反向保理”已是当代保理行业最亮眼的议题之一,在2016年10月FCI第48届年会上,以中国商业保理为主题的“中国之夜”更是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中国很大一部分商业保理公司是由产业链中核心厂商设立,围绕其股东、或者集团收购的多元化产业,反向保理服务整个供应链,是自然而又必然的主要商业模式之一。


中国商业保理公司的另一鲜明特征是,大多数能够通过生存期走上发展阶段中的保理商,都深耕于某一细分市场,对该行业的商业模式、SWOT分析、供应链关键点等非常熟悉,以专业性构筑风控能力,形成相对于其他保理商的竞争优势和进入壁垒。


保理业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

2016年,银行业加大对科技支持的投入,在发展保理融资的方式上,“Fintech”(金融科技)相比商业保理有不同侧重点的运用特点:


(一)以银行为主导的产业互联网生态圈,必须由银行牵头电子化平台建设,发展线上供应链金融,并以平台沉淀数据,逐步开展大数据融资。目前国有五大行和全国股份制银行,基本上都已建成专业的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在线的自助融资提款和现金管理等服务,提高保理融资的效率。


(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物流、仓储企业合作,商品流信息可自动传输到供应链金融平台,做到银行对商品信息的有效掌控,有效降低保理业务中的贸易真实性风险。


(三)平安银行推出“医疗发票贷”产品,通过银税直连后从税控系统提取的发票数据作为佐证,为三甲医院的医药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


(四)平安银行的“保理云”平台,搭建专业的保理业务系统提供给商业保理公司使用,降低商业保理公司营运系统成本,目前已经吸引超过300家商业保理公司在该平台上运作。


(五)浙商银行的“易企银”平台和平安银行的“橙 e网”平台等,是银行自建的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整合银行、企业和社会各项资源,将供应链企业采购、生产、交易、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行为信息和相关数据在平台上高度融合,为其成员单位、上下游企业及会员单位、个人等提供降成本增效能、安全高效服务。通过平台上全自助式的授信额度分配、投融资管理、应收账款滚动入池等功能,实现供应链融资自动平衡的创新生态体系。


一些商业保理公司对于“Fintech”在保理业的使用方面有超出银行的表现。线上平台最大的作用在于供给、需求信息匹配效率的提升,以及对运作效率的提升。中国最大的自营电商京东下属的邦汇商业保理公司,其保理业务“京保贝”可以实现2000多家京东商城的供应商全程在线化管理,2016年保理业务量预计约400亿元,平均放款速度在供应商申请后3分钟左右。另一方面,商业保理公司利用“Fintech”技术促成交易流程的在线化、交易数据的电子化、交易信息的集成化,使得保理商能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将中小微企业的财务数据、生产数据、现金流量、资产负债、产品周期、安全库存等进行全方位分析,快速有效地转化成保理商所需要的信用信息,降低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与保理商自有的标准参数相比较,分析其风险程度。这是商业保理公司相对于银行保理业所特有的风控手段,尽管其风控机制的可靠性有待检验。


2016年8月,商业保理的重要筹资渠道之一,在2015年风生水起的P2P网贷平台被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清理规范,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属于P2P平台的负面清单业务。因此,将多笔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打包后,在P2P平台上进行融资的模式不再可行。同一机构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相较于保理公司巨大的融资需求,未来以小额为主的P2P平台难以匹配。


保理资产证券化

与国外保理商不同,中国保理商的筹资方式除了股东注资和银行借款外,更多精力会放在保理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渠道上,这是庞大的市场融资需求和不同资金市场的成本差异所导致的。自2014年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采用“备案制”后,2016年中国保理业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增长较快,交易所市场累计发行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共77支,合计金额860.95亿元,其中发起机构为银行的有18支,金额118.06亿元;发起机构是保理公司的有59支,金额74.29亿元。基础资产为“保理融资”类的ABS共11支,合计金额82.99亿元,发起机构为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在上述产品中,民生银行是发行笔数和规模最大的发起机构,共发行12支总金额80.84亿元“安驰”系列产品,涵盖信用证、保函和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打造出标准化的贸易金融资产证券化批量交易模式。另外民生银行还发行了票据类资产证券化的“瑞盈通”产品,尽管保函和票据的使用会对保理产品有一定替代性。


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包装技术虽然已经相对成熟,但被人诟病的是保理资产的“穿透”和评级问题。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往往笔数多,小而碎,信息不对称,需要经历足够的时间,才能形成风险数据,判断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信用风险的难度较大。从国际市场来看,资产证券化的评级级别分布的规律应当是“中间大,两头小”,但目前中国大部分级别都集中在高等级,说明中国式证券评级有所虚高,区分度不强,不利于投资人判断风险。


保理行业在政策和监管环境方面的变化

2016年初人民银行、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但其中对应收账款融资的政策红利并不多。央行在2016年推动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努力在改进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制度上,当年发生登记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约有600家,几乎所有发生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均使用该登记系统。


欧美保理公司当前面临的监管问题主要在于,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两套规则新版实施后,对保理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方面要求的影响。而中国的监管层关注点在于影子银行、去杠杆和去通道,体现为对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泛资管业务的监管加强和代持业务的规范等方面。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借结构化产品名义进行类借贷,以及重申不得开展“资金池”产品。这有助于控制保理行业的风险借助通道类产品迁移。


2016年10月,中银协保理委员会完成修订《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新规范对不同种类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如何计量作出规定,其中对买方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可参照“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即20%执行,大大低于“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标准,鼓励买方保理业务的发展。


国内保理相关法制建设的进展

201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批准了《担保交易示范法》。示范法中包括应收账款转让方面的立法建议,旨在制订一套简明有效的法律示范文本以供各国参考使用。2016年1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原有《担保法》之外,单独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进行了规范。自此,国内司法界对信用证与独立担保都有了各自法律解释,而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仍尚未有成文的司法规定。


中国司法界对保理业务的解读,主要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院实例审判意见。自前两年天津高院发布两期《审判会议纪要》后,2016年北京地区法院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福州地区法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发表《国内商业保理纠纷案件相关10个最新法律适用典型问题分析》,通过各种形式表达对保理产品的意见。


例如,尽管银监局将未来应收账款排除在保理业务范围外,但江苏等地法官认为,实践中银行违反该规定开展未来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司法不宜过度介入市场主体基于商事判断做出的选择,不宜认定保理合同无效;且上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也不应作为判断保理合同效力的依据。


在《长乐联丰染整有限公司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2015)榕民终字第2053号)中,法院认为,信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信用限额、贸易情况申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权利救济方式等约定,若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在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或条款设置不合理而有违信用保险目的并导致实质不公平的情况下,其不能据此免责。前几年信用保险案例因免责条款而未获赔付的比例较高,上述判决的披露应该可以部分恢复信保保理业务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二审》([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一案的判决中,承认保理商在给付对价后作为商业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地位。保理商持背书连续的票据,按照票据关系行使追索权,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保理产品自身的制度设计与技术演进

2016年3月,国际商会(ICC)、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BAFT)、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欧洲银行业协会(EBA)及国际贸易和福费廷协会(ITFA)等五家国际组织共同制定《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Standard Definitions for Techniques of Supply Chain Finance)。2016年4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范本V1.0(试行)》。2016年末,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保理产品在运营上的统一规范,是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有利于保理商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风控、资产方面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但需要注意的是,保理本身并不是一个标准化的产品,尤其是不同保理商的风险评价体系存在差异,很难用标准化的模型来量化。


2016年5月起,中国全面推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由于相关政策并没有对商业保理行业进行明确的税目划分,也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适用增值税制度,造成对保理收入性质认定不明确、行业税负明显增加、开票过程中无法满足“三流合一”要求等一系列问题。


未来保理业展望

2017年仍将是经济形势比较复杂的阶段,债务违约、不良贷款等金融风险可能进一步积累,并且随着金融产品的不同载体,跨市场、跨行业、跨境传播更加频繁和迅速。中国将金融稳定放在突出位置,致力于搭建宏观审慎评估的政策框架(MPA),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委外业务将发生系统性变化,存量理财产品逐渐向类固收产品转化,商业保理公司将提高相对透明的资产证券化筹资比重。


保理行业将进一步深化专业分工,形成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链。一方面,围绕单一核心厂商的保理业务很容易达到细分产业链的天花板,外延的开发需要借助更专业的资源;另一方面,保理业务具有风险承担、资金来源和应收账款管理等不同职能,保理商可以将部分职能外包给专门的平台来处理。例如,平安银行、浙商银行的保理商服务平台,可减少保理商系统运营和资金运营的成本;互联网将碎片化客户直接对接保理商变为可能,但仍需要专业信用机构提供历史信用数据;在细分领域里的贸易性平台不断涌现,为保理商提供物流、商流、信息流等动态数据,负责风险预审和贷后管理职能;京东金融和厦门国金于2016年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云平台”,可以有效地降低保理商的再融资门槛,提升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服务效率和管理效率。


Fintech将继续对保理业的产品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大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技术将更贴近保理业务的需求,以区块链为载体的应收账款已经具备技术可行性,通过保理媒介搭建的信用生态圈和信用交易体系将实现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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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贸易金融 作者:冯嘉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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