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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思考

时间: 2016-12-29 16:07:42 来源: 贸易金融  网友评论 0
  • 自从1997年《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颁布并创立了国内信用证这一当时新兴结算工具以以来,国内证已经走过了接近20个年头。诚然,这种跟信用证及其相似而又存在众多差异的结算工具确实为很多企业解决了结算问题

作者:傅倩 中国银行东营分行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

自从1997年《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颁布并创立了国内信用证这一当时新兴结算工具以以来,国内证已经走过了接近20个年头。诚然,这种跟信用证及其相似而又存在众多差异的结算工具确实为很多企业解决了结算问题,也凭其灵活的融资功能为企业解决了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然而随着近二十年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旧版结算办法已经愈发暴露出种种不适合当今贸易特点的方面,比如业务范畴、效期、保证金、转让等等。在诸多呼声中新版结算办法应运而生,并将于2016年10月8日生效,新版结算办法在条款方面更多借鉴了目前的UCP600,使得国内信用证更加接近国际信用证的实质和精髓,适应快速发展的贸易模式和经济形势。此文谨对《新办法》实行之后带来的变化与机遇进行浅析。

新办法带来的机遇及思考

(一)适用范围的扩大。


此前实行的旧版结算办法仅适用于货物贸易,而2016年《国内证结算办法》则将业务范畴扩大至“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同时新办法对于信用证的效期放开至一年,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满足部分特殊服务贸易项下比如工程类的结算特点。


目前我行已经针对新版办法制定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并对不同行业下服务贸易的适用性做出了规定。在新办法推行以来,我行广西分行、河南分行以及东营分行当地等已先后开立了服务贸易项下的国内证。可以预见,新结算办法后,我行将大大拓宽与运输、建筑服务、水电气等服务行业企业的合作空间,有利于银企合作。


由于服务贸易涉及行业范围大、种类多,新办法对于服务贸易的放开为银行提供了思考的空间和业务发展的机会,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成为银行国内证运用水准的标杆。然而国内证的本质终究是信用证,灵活性与风险并存,作为一种结算手段,其对于单据化的需求无疑加大了服务贸易使用国内证结算的难度。这一点正如服务贸易项下的国际证,尽管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但对于单据难以把握,从信用证本质上来说其实服务贸易并不适合以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但是随着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具备技术类进口业务需求,而此类进口业务中,可以通过审核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合同登记表等方式作为信用证下没有货权单据的辅助性核验方式;然而在国内证下,能够审核的仅仅是合同及单据,仅通过这两样文件的审核并不具备把握业务实质的条件,因此,虽然服务贸易得以放开,让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对国内证有了更加宽泛的应用范围,但对银行来说把握服务贸易国内证的背景真实性、审核提交单据的合理性/是否有第三方单据、加强风控管理及回款监控都成为了开立服务贸易国内证必须思考的问题,是机会也是挑战。


(二)独立性的强化


新办法基于国际信用证惯例UCP600基础根据国内证特点而制定,此办法对于国内证的独立性方面有了明显强化。在1997年版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将全部不符点用电讯方式通知交单人,该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同时商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该条的存在实质上与信用证的独立性相悖,在旧办法实行时以莱芜分行与某纺织企业之间著名的因不符点引起的纠纷案为例的案件,使旧办法下影响国内证独立性的条款饱受诟病。


在新办法实施前,受以上案例影响,开证行如需确保信用证的独立性需在证中明确注明排除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而新办法实施后,完全与UCP600接轨,相关的描述更改为“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符合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和基础交易及其它交易、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相互独立)使得国内证的独立性真正得以确立,与UCP600精神基本吻合。


(三)对于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所要求


新版办法中明文规定“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尽管只有一句话规定但实际上是从规章层面对银行提出了高要求,我们作为开证行在新办法下拓展新业务的同时还需要重点关注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确认客户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贸易背景、符合客户的营业范围和业务规模,同时也要借鉴国际证的做法关注反洗钱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制度,按照本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反洗钱等方面的审查,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避免因新办法中过于简单而执行起来却并不简单的一个规定引发风险、遭到处罚。


(四)把握议付条件


新办法下议付的条件众多,限制众多,要做到合格议付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议付行仔细研究办法谨慎叙做。正是因为议付的诸多限制,银行目前的信用证下各种融资安排,比如福费庭、卖方押汇(交单相符或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或交单不相符但收到开证行/保兑行到期付款确认情况下的议付等,是否能够纳入合格议付范畴还需谨慎对待,否则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融资银行可能因无法取得善意第三方地位而导致损失,因此在议付业务方面银行还需格外谨慎处理。

对新办法下风险管控的思考

对银行来说,国内信用证灵活的融资功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帮助银行拓展客户,腾挪信贷规模,获得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和利息收入;但另一方面,它又易被不法企业利用,通过与交易对手合作融通资金,弥补其流动资金缺口或挪作他用。服务贸易种类繁多,单据差异较大,在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方面,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形中加大了银行的审核难度。特别是对于新进入国内信用证业务领域的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经验,制定符合本行风险管理水平的管理办法和细则。考虑到短期内国内信用证转让和保兑的需求不大,而管理成本较高,银行可暂不放开或仅针对部分技术水平较高的分支机构放开转让和保兑业务;“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和“发票时期不得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等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把握贸易背景,银行也可以考虑对效期和发票日期进行限定。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有“信用证”、“单据相符”等脱胎于国际信用证的意识,银行容易从单据表面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但在国内证中,由于它高度灵活的存在很容易被出于不当目的的企业或者实体利用,而银行如果仅凭借源自于国际证的审核方式来审核国内证将势必导致对国内证业务风险把关的降低,造成国内证业务风险增加。由此可见,当前环境下,对国内信用证业务不应仅通过单据表面来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而应从客户生产经营基本面、财务状况、交易对手合作情况等方面严格把关,辅以单据审核和增值税发票查验等手段,防止国内信用证功能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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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贸易金融 作者:傅倩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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