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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九湾按语:
本文发表于《中国外汇》杂志副刊——《金融与贸易》2012年6月期第二期。
新版ISBP的重大意义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By Chang-Soon Thomas Song
作者:韩国外换银行单证部首席专家 Chang-Soon Thomas Song宋昌純
译者:兴业银行支付结算部单证研究团队赵廷彬
修订概述
与UCP有生效日期不同,ISBP只是UCP规则在信用证审单业务中的具体应用与解释,它本身没有生效日期。因此,新版ISBP745在2013年4月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葡萄牙年会上一通过,全球银行业就开始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应用了,尽管国际商会在6月底才出版发布新版ISBP745正式版本。
UCP和ISBP不会一直在变化。当然,随着贸易、保险、国际货运和其他类似实务的变化,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也会发生改变,这需要在UCP和ISBP中有所反映。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因为标准银行实务变化不大,不需要对UCP和ISBP作出修订,即使修订也可能由于变化不大而没有反映。最初,国际商会可能只是就某些方面的标准实务为银行和贸易商作出解释和澄清。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一些法庭基于司法而不是标准银行实务对UCP或ISBP条款,甚至UCP或ISBP或国际商会书面意见中没有提到的标准银行实务的误读。这时就需要修订UCP和ISBP,以便告诉银行、贸易商和法院什么是标准银行实务。新版ISBP745的修订就是基于上述原因。
一部法律的修订可以制作一张修订前后的对照表,轻易找出其中的变化。但是,UCP或者ISBP的修订版本很难通过这种对照表反映前后的变化,因为标准银行实务没有实质性变化。新版ISBP同样如此,无法通过一张新旧版ISBP的修订前后对照表来概括所有的变化。新版ISBP不是从旧版ISBP“修订”而来,而是由旧版ISBP“进化”而来。旧版ISBP总共才33页,而新版ISBP则总共达66页,内容翻了一倍。
新旧版ISBP进行对比时,我试图从新版ISBP中找出对应的旧版ISBP的条款,并对剩余部分进行概括,或对重要部分进行摘录。但是,我发现要理解新版ISBP必须通读所有条款,而不仅仅关注新增条款。浏览新版ISBP时,我惊喜地发现新增了几个条款,它解决了一些国际商会银行委员发表过意见或者由法院作过裁判但久悬未决的问题。这些纠纷来源于以往的信用证诉讼,往往都不是小问题,为全球银行业人士所关注。
两个例子
我所关注的上述几点在旧版ISBP中已经得到部分解决,新版ISBP则将它阐述得更为清晰。有几点是我认为新版ISBP值得关注的,下面举两个例子:
(一)信用证和提单中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提单必须在装货港栏位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然而,由于货物运输中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承运人在出具提单时并不会都照做。例如,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可能显示在提单的收货地栏位,而提单的装货港栏位显示其他港口名称。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和法院看来这是一个不符点。但是,从提单整体来看虽然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没有显示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位,但是,提单内容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似乎并没有不一致之处。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和法院的裁决都强调一种机械的审单标准,即:银行审单人员只负责提单和信用证的表面一致性审核,也就是说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必须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位显示。对很多银行来说这是个简单的问题,但几乎没有银行会去考虑提单背后的实际事实。
新版ISBP下,出具提单再遇到此问题时,出口商可以要求承运人加具一个装船批注表明提单上收货地栏位显示的港口就是装货港。UCP和ISBP是适用于全球所有银行的标准银行实务。虽然ISBP和UCP的起草组成员里没有贸易商、承运人、保险公司和商会的代表,但是现行的UCP和新版ISBP条款必须与进出口贸易、运输、保险和商会的标准实务相吻合。UCP和ISBP的所有的修订版本都强调银行标准实务与相关行业标准实务的吻合,起草组的银行家们也一直致力于将这种理念推广到银行的日常信用证审单实务中去。
虽然上述装货港的例子看似小问题,但它融合了标准银行实务和标准运输实务,法院从中可以体会到ISBP起草组在这方面下了多大功夫,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时毫无疑问也会考虑银行委员会的意见。
提单在最终目的地栏位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也将参照上述货港例子处理,即出口商可以要求承运人增加一个批注,表明提单上最终目的地栏位显示的港口就是卸货港。
(二)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我们处理过一个在韩国发生的案例:一笔很大金额的信用证下交单因为产地证出具人名称为“Chamber of Commerce”的不符点被拒付,该信用证要求产地证由一个与此名称不同的机构出具。虽然英国法院曾经在一个案件中判决表明,这不是不符点,但韩国法院仍然判决这是个不符点。
新版ISBP解决了这个问题。新版ISBP列举了许多国家履行商会职能机构的不同名称,尽管没有列举出所有国家的商会名称,但是,开证行已经不会再提原产地证明的机构名称不是“CHAMBER OF COMMER”的类似不符点了。事实上,银行委员会过去曾经就此类问题出具过意见,而新版ISBP则汇总了银行、贸易商和各地商会的意见,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这样的解决方案才会被法院认为是各方真正的标准实务。
这里仅仅列举了新版ISBP的两个例子。我确信除此之外新版ISBP还能解答我过去实务经历中遇到的很多问题。
标准银行实务不同于法律
新版ISBP不仅解决了我心中久悬未决的上述两个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为银行、律师,尤其是法院指明了一个清晰的方向。
当有些意见存在争议时,银行家们通常运用常识解决。而律师们则通常搬出法律条文逐条对照以寻找答案。银行从业人员重实务,因此,他们的思维会透过法律条文的表面,以实务的视角解决具体案例。这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篇下述条款的由来,该条款表示,信用证法律来自标准银行实务,允许银行向法庭提交专家意见书来证明此类实务。信用证的法律不是来自某部具体法律的条款而是来自银行业务人员的实务。所以,新版ISBP为法庭审理信用证下纠纷提供更好的UCP条款解释。信用证专家向法庭提交专家意见时将引用新版ISBP,法庭在审判诉讼案例时也能对案例涉及的标准银行实务有更好的了解。
如果一名法官在读懂英文法律条款后,就想当然地以他理解法律的方式来理解UCP,那就错了。UCP不是一部由议会通过的法律,而是全球最好信用证银行实务汇编,它不是由谨小慎微的律师起草而是由雄才大略的银行家著就。银行家们运用他们长期积累的信用证经验解释和运用UCP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出具专家意见解决纠纷。必要的时候,他们将修订UCP并加入新的条款。新版ISBP将进一步解释UCP的相关条款。
从信用证律师的视角看,新版ISBP将是法庭解决信用证纠纷的利器。新版ISBP不仅对实务问题提供务实的答案。也提供UCP解释和应用背后的原理及银行实务案例。新版ISBP提炼并吸收了以往银行委员会在解决UCP下审单纠纷时出具的所有有用的意见。这项精彩的任务只有银行家们可以完成,律师们是没有办法的。律师们也乐于尝试,但是,他们恐怕无法胜任。
英国商业法之父Lord Mansfield先生,拥有一个为他出谋献策的商人委员会。这是他的秘密。他知道在法律解释方面他是一个专家,但是,这并不能用于了解商人法律如UCP或者其他商业实务。
在这方面,“嘉能可诉中国银行案”和“桑坦德诉巴黎巴银行案”都是典型例子。虽然法官已经是最好的法官,但是,他们都错误地以为对着那些看似很明了的UCP条款就可以对标准银行实务做出判决。他们缺乏银行家的标准银行实务经验,这是UCP的知识背景,没有它就不能准确理解UCP的条款。Thomas Bingham法官是“嘉能可诉中国银行案”的主审法官,他是一个非常受人尊敬、最好的法理学家。然而,他却写下了这个让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觉得颠倒黑白的判决意见。他没有意识到如果缺少了银行家们的帮助,要准确理解UCP条款是很难的。
银行家看似平凡,但他们从事着一项发展了一个多世纪的职业。所以,即使一个法官以自己的法律职业经验诠释这些银行惯例,也会导致严重的错误。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最终解决了“嘉能可诉中国银行案”和“桑坦德诉巴黎巴银行案”的纠纷。据英国王室大律师雷蒙德·杰克所著的新版《跟单信用证》一书中记载,此专家意见得到了当事各方的一致认可,包括参与这两个案件审理的法官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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