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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9)

时间: 2014-01-24 09:36:32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贸易合同下的卖方,原则上对应于信用证下的受益人。作为贸易合同履行情况全面反映的商业发票,则必须由作为卖方的受益人出具。

第C2段  发票出具人
发票出具,也称开票。相应地,发票出具人,也称开票人。

Para C2:
a. An invoice is to appear to have been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or, in case of a transferred credit, the second beneficiary.
发票应看似由受益人出具,或者在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由第二受益人出具。
b. When the beneficiary or the second beneficiary has change its name and the credit mentions the former name, an invoice may be issued in the name of the new entity provided that it indicates “formerly known as (name of the beneficiary or second beneficiary)” or words of similar effect.
当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已变更名称,而信用证提及的是原名称时,只要发票注明该实体“原名称为(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的名称)【formerly known as (name of the beneficiary or second beneficiary)】”或类似措辞,其就可以新实体的名称出具。
【修订】
本段包括两句话:
第一句话,细化了UCP600 第18条a款i项的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38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直接规定出具人或为受益人,或为已转让证下第二受益人。
第二句话,增加了新旧公司名称变化的显示方式。
【解读】
贸易合同下的卖方,原则上对应于信用证下的受益人。作为贸易合同履行情况全面反映的商业发票,则必须由作为卖方的受益人出具。
这里只涉及受益人的名称,并未涉及受益人的地址及其它联络细节。换句话说,发票上必须显示由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出具,那么,作为受益人,在发票上应该显示到什么程度,才足以识别呢?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只要发票上显示的出具人名称为信用证受益人即可,而无须理会地址及其它联络细节。只是如果发票上同时还显示了受益人的地址,则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同一国别。这是本段a款规定的内容。
然而,当作为出具人的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完全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整合、并购等变更名称。在法律上这是正常的,新实体将自动承继旧实体的债权债务。在保函中这是可以接受的。在信用证中也一直是可以接受的。换言之,根据本段b款的规定,此时发票可以以新实体的名称出具,只要其注明了该实体“以前的名称为(第一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的名称)”或类似措辞即可。
这里只涉及出具人。在实务中,由受益人落款,却带有第三方letterhead的发票从来就是不可接受的。比如:

【案例129】R291:发票上的函头与签署人不一样可以吗?
案中,由于内部整合的原因,原先以ABC division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将全部改为以Company T为受益人。但是发票将仍然使用ABC division的函头,如此是否会构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呢?
分析及结论:
国际商会在结论中认为,根据UCP关于发票出具人的规定,如果信用证的受益人是Company T,银行将拒付接受以ABC division名义出具的商业发票。
点评:
如果提交的发票上直接标明:该实体“旧名称即XXX”。根据新版ISBP第C2段b款的规定,这是可以接受的。
引申:
如果一份商业发票,由受益人落款,却带有第三方letterhead,只能认定这由受益人代理第三方出具。
根据本出版物第36段a款的规定,一份带有第三方的letterhead的发票,即视为该第三方出具的发票,只是由受益人代理完成或签署而已。有业内人士认为,也应根据该落款确定单据的出具人。只是如果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该单据将会有两个出具人——落款人和letterhead,对于银行表面来判断,将会无所适从。
再引申:
如果是第三方代理受益人出具发票呢?按理可以接受。R198中,信用证要求a cable advice sent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 The cable advice presented shows the name of the applicant as the sender. 那么,装船通知是否可以显示由第三人发送呢?国际商会在结论中说:这是可以的,只要表明代理身份即可。The statement under the second query – item (a) is correct provided that a sender other than the applicant should indicate that he is acting for account and on behalf of the applicant i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requires the advice to be sent by the applicant.
显然,同理类推,第三方是可以代理受益人出具发票的,只要清楚地表明其代理身份即可。这是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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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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