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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上海知名网贷平台一业务员被判刑,百万投资款不能作为退赃表现

时间: 2021-03-22 09:30:04 来源: 网贷之家  网友评论 0
  • 作为一家P2P平台的业务员,平台暴雷后会被判刑吗?
近期上海知名平台大财一位一线业务员的法院判出了新的案例。


平台业务员被判三年六个月
投资款不能作为退赃表现

家住上海静安区的郑某某,是位1985年6月2日出生的男子,也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证大财富的一位业务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于2011年11月至案发先后担任证大大拇指营销管理部销售业务员、陆家嘴营业部销售主管、日月光营业部大团经理、(门店)经理、一营业部负责人,负责带领下属团队对外销售相关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涉及金额1,652,833,569.60元。

查明事实是:2019年11月13日,郑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他的辩护人表示,郑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作用相对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己也投资了一百多万,希望在退赃中予以扣除,建议对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郑某某最终被法院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个人投入公司的投资款,不能作为退赃表现,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这位业务员恐怕是很多网贷平台的典型吧。现实生活中不少平台的业务员,将自己的积蓄入进平台,在立案后,自己被判刑了,自己放进平台里的钱也拿不到。

我们很多出借人恨网贷平台业务员,认为听了业务员的话,业务员是十足的骗子,其实在追究刑事责任后,许多业务员很受伤。

非常多业务员为了业绩考核,自己和家里人及亲朋好友的钱投进去还是不争的事实。

   律师解读:会否判刑的三大要点

对于一线业务员是否该判刑的问题,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给出了详细的解读:

首先缕清了所谓的“共犯”是相对于“正犯”(亲自实施犯罪或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而言的,所以“共犯”是指那些“教唆犯”、“帮助犯”等。

所以以下三点“灵魂拷问”就很重要了:
(1)你是否可以决策或者参与决策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战略?
(2)你的行为是否直接增加了客户数量和业绩额?
(3)你是否明知资金流向或参与转移资金到“暗处”?

就第(1)个问题,如果回答是YES,那么,这说明你在整个事件中扮演决策者的作用,结合名片+公司介绍等,可以判断你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发挥着“灵魂作用”,一旦确认是涉刑商业模式和战略的缔造者,基本可以确定你的“主犯”地位,而主犯通常为全案负责,其刑期通常较高,很少有取保候审的机会。

第(2)个问题其实是要区分“日常工作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PR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也被当做帮助犯被引渡回国或者被立案调查。

对于犯罪打击圈不宜过分扩展,要考量主观上,行为人对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对于这些辅助人员而言,要看有没有构成刑法意义上“最低限度的帮助”。如果第(2)个问题,你的答案是YES且帮助量还不少,则有可能性已经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第(3)个问题,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区分网贷案件中行为人到底触犯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触犯了更严苛的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从现有案例看,并非所有的网贷类刑事案件都按照同一罪名判决,而是区分共同犯罪人的不同“主观故意”,对于资金流向不明,只是参与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法律一般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了解资金真实流向,甚至协助实控人将资金向海外转移等行为,则有可能因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在现实案件中,律师对于资金流向通常十分关注,主要也是为了判断自己的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通往“暗处”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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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贷之家 作者: (责任编辑:lihui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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