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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小牛在线案件被警方升级为“集资诈骗”

时间: 2021-01-29 11:37:34 来源: 资管黑板报  网友评论 0
  • 1月27日,深圳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关于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三)》显示,2021年1月23日,对彭某、王某威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预示着小牛在线案件已经升级为“集资诈骗”。

1月27日,深圳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关于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三)》显示,2021年1月23日,对彭某、王某威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预示着小牛在线案件已经升级为“集资诈骗”。


1月27日,深圳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关于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三)》显示,2021年1月23日,对彭某、王某威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预示着小牛在线案件已经升级为“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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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1月16日,深圳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关于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二)》显示:已对彭某、李某立等6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已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以及相关涉案高管的股票账户、银行账户、房产、车轮等资产一批。

1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外通报,已对小牛资本集团以涉嫌非吸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小牛在线一度是广东最大的P2P平台之一,累计成交额1171亿,借贷余额104.2亿元。


此前1月16日,深圳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关于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二)》显示:已对彭某、李某立等6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已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以及相关涉案高管的股票账户、银行账户、房产、车轮等资产一批。

1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外通报,已对小牛资本集团以涉嫌非吸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小牛在线一度是广东最大的P2P平台之一,累计成交额1171亿,借贷余额104.2亿元。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下午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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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资管黑板报 作者: (责任编辑:lihui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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