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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套路贷”与一般的高利贷有何区别?

时间: 2019-02-26 14:06:20 来源: 新流财经  网友评论 0
  • 各式各样的贷款小广告无处不在,但可能是“套路贷”。本文详细介绍了什么是“套路贷”?它的“套路”有哪些?从事“套路贷”者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老百姓如何防范受骗上当?

各式各样的贷款小广告无处不在,但可能是“套路贷”。本文详细介绍了什么是“套路贷”?它的“套路”有哪些?从事“套路贷”者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老百姓如何防范受骗上当?

来源 | 浦江天平


炫酷的网站、各类APP上,你家小区的电梯旁,甚至小区附近的马路上,大家可能都看到过这样的小广告:“急用钱、找我们”,“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放贷快”“上海户口就能办”……

急需用钱的时候,看到它们会不会有点心动?千万不要!!!他们可能就是“套路贷”,他们准备好了套路,张网以待,正等待着“肉鸡”上钩。


以下是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1 :被害人杭某本想借款3千元,却被诱骗借款4万元,并签下16万元借条。几个月后,16万元的借款“利滚利”达到90万元。为还款,杭某又被诱骗,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

案例2 :被害人安某借款6.20万元。因没能力还钱,被害人被带至宾馆拘禁两晚,并被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要求签下13.60万元的借条。而后,债权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安某偿还13.60万元。

什么是“套路贷”?它的“套路”有哪些?从事“套路贷”者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老百姓如何防范受骗上当?

今天,我们有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牛玲玲为大家详细解说。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并不是法律上的新罪名,而是多种犯罪的集合体。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套路贷”的“套路”有哪些?


1 、寻找目标


骗子寻找目标主要通过网站、APP、打电话或者散发小卡片等方式,散布“无需抵押、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急用钱,找我们”等广告语,张网以待,等待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人或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等群体上钩。

2 、签订合同


这一环节是套路的真正开始。骗子以“小额贷款公司”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随后以“行规”“违约金”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或欠条。


此外,骗子还可能要求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即实际贷款与借条上的数额不一致的合同。比如被害人欲借15万,而骗子会以“行规”为借口要求写下20万的借条。大部分人都会认为这就是“行规”,遂会不带任何怀疑地签字。


3、伪造银行流水


为了固定“合法证据”,骗子还会伪造银行流水。举例而言,骗子先将被害人借的20万元,打入被害人的银行卡中,然后要求被害人去银行把钱取出,以留下银行转账及银行取款的证据。随后,再要求被害人将其中的5万元还给骗子。被害人给的这5万元现金并无收条等证据。如果骗子将被害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借款,则相关合同和银行流水形式齐全。


4、制造故意违约


“套路贷”的骗子,真正的目的不只是看中你的那些利息,而是让你无法还贷款、承担高额违约责任。他们会事先设计好违约的套路,比如故意玩失踪,制造被害人的违约情形。


5 、平账


一旦借款人违约,骗子会忽悠借款人用“平账”的方式解决。这是骗子获利的主要手段,把借款人推荐给另外的一个“坑”,再重复之前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套路。


“套路贷”与一般的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1 、行为目的不同

“套路贷”是以假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财物;高利贷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 、手段方法不同

“套路贷”往往采取拒接电话或者玩失踪的方式让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则会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本付息。

3 、侵害的客体不同

“套路贷”侵害的客体有:公私财产所有权、他人人身自由权、司法权等;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 、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其本质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其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本金和法定限额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法定限额的高额利息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从事“套路贷”者,可能担什么刑事责任?


1 、一般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这种隐藏于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贷款陷阱”,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等,社会危害性巨大。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什么情况下应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如何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

1 、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首先,看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看其执照的名称中是否有“小额贷款”的字眼;看其经营的范围是否有金融借贷的相关内容。

其次,看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


可通过网络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信用中国系统: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index.html查询注册登记情况。


也可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企业信息的真伪,确保公司目前正在合法经营。


注意: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平台很多,凡是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都是先放贷再收息,不存在提前收取费用的情况。


2、 树立证据意识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要随意签下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合同,与此同时,自己也要保留一份合同。


在签订贷款合同后,贷款机构又以各种名义要求以现金形式收回的部分借款,且贷款机构明确表示不提供相关收据的,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与贷款机构的通话可以进行电话录音。如果对方发送威胁、恐吓、滋扰内容信息给自己或家人朋友的,则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记录。


3 、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对于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不要轻易透漏给他人。尤其是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对于“无需抵押、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急用钱、找我们”等广告语要提高警惕,不要亲信。


4 、被“套路”后及时报警


遇到非法放贷的情况或发现自己被“套路”时,应及时报警。

如在还款期限到来之际,贷款人突然“消失”,找不到还款人,很可能就是他们的“套路”之一,此时应及时报警以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线索收集、固定证据。尤其是遇到暴力催收的情况,也应毫不犹豫立即报警。

5、 牢记法定利率红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套路贷”中,经常出现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情况。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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