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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理财等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时间: 2019-02-14 14:13:12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网友评论 0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领域广泛,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成为“重灾区”。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领域广泛,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成为“重灾区”。


  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


  王志广介绍说,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范围广,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大要案件多发。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人民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二是涉及领域广泛。从发案领域看,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高效便捷的现代通信技术和金融工具发展人员和聚拢资金,发展速度更快,社会危害更大。


  三是手法变异、欺骗性强。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样翻新、手段升级,有的在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实为骗人陷阱;有的歪曲“金融创新”等新理论,冒充“网络借贷”等新业态,混淆视听;有的伙同不法公司编造项目标的、用虚假软件虚构资金往来,诱骗群众上当;有的在社区、商超搞贴身营销,瞄准老年群众大打“亲情牌”。


  是否犯罪看“非法性”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记者注意到,《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缐杰指出,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缐杰说。


  ●提示


  别轻信“高回报低门槛”


  针对很多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非法集资活动,公众该如何防范并提高防骗意识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许多普通群众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侥幸心态,渴望短时间致富;二是盲从性大,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旦周围有人参与,便认为风险降低,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识淡薄,明知某些行为如借高利贷、传销等是不合法的,但仍然参与。


  缐杰指出,公众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要对相关企业的资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等进行深入了解,判断其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对所谓“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钱生钱、利滚利”等诱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选择投资理财渠道。同时,要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了解投资理财风险点,自觉远离、抵制非法集资。比如,对打着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养老产业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定期组织的考察投资项目、旅游、聚餐、送礼品、返点等非法集资套路,就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此外,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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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责任编辑:d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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