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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孙天琦:互联网可以无国界 但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

时间: 2018-12-03 17:04:5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网友评论 0
  • 金融科技在跨境金融服务上,相关领域要放得开、风险可控管得住。

    金融科技在跨境金融服务上,相关领域要放得开、风险可控管得住。


  12月1日,在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瞭望智库主办的第三届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综合司司长孙天琦如此表示。


  孙天琦举例,最近中国正在和一个比较小的国家进行双边自贸协定谈判,“跨境金融服务”就成为讨论重点。对方国家比较小,但是金融业是其支柱产业,开放程度高且离岸金融非常发达。在谈判过程中,对方高度关注“跨境金融服务”条款。提出的要价就是要允许一方金融机构可以跨境向对方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无论对方居民是在本国境内、在对方国家,还是在第三国。是否接受上述条款。


  孙天琦介绍,外管局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如果我们接受这个条款,就意味着对方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等等这些数字平台给我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购买投资型保险、外汇保证金交易、股票交易等。二是这个国家离岸金融非常发达,如果我们对其开放,不仅是这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其他国家的一些金融机构在这个国家拿到牌照以后,也可以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三是监管实践中已经遇到了境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提供我国明确禁止的金融服务,属于违法违规的跨境金融交易。四是国内目前监管能力是否能跟得上。


  孙天琦认为,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框架下,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自由化一定程度上也是代表了跨境金融服务的高水平标准。封闭市场会失去竞争力,失去全球的机会,而且一些违法违规的跨境金融服务的出现,也是因为没有开放市场。与其固步自封,不如逐步对外开放,主动融入全球市场。这就要求,监管能力要跟得上,一定要有匹配的监管能力,风险要可控。


  Fintech也会助长跨境违法违规提供金融服务,导致风险跨境传染。例如,澳大利亚监管部门去年以来,让苹果公司、Google下架了300多个APP应用软件,因为有些公司未经过澳大利亚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就通过数字平台跨境向澳大利亚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俄罗斯央行关闭了400多家网站,因为这些网站违规向俄罗斯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在我国,违法违规跨境金融服务主要有两个方向:在境外到境内的情况下,境外公司,有的甚至还是境外的上市公司,通过在境外设立网站,也有国内公司在境外拿到牌照也在境外设立网站,披“洋皮”返程向境内提供违法违规的金融服务。违法违规表现:(1)通过这个境外平台在我境内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此交易目前在我国是明确禁止的。(2)通过这些平台在境内进行ICO交易。(3)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完成法规禁止的资金跨境转移。(4)类似的平台,还有公司通过在苹果应用商店中的赌博应用程序APP提供跨境赌博服务。日前境外媒体报道,应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苹果公司下架了25000个提供跨境赌博服务的APP。(5)在实践中也有公司通过数字平台提供跨境炒房、炒股、赌博、赌球等服务。在境内到境外情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整治过程中一些企业转移到东南亚,未在当地注册也未取得批准,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这周媒体报道印尼相关官员表示,除在印尼已经注册过的P2P平台,号召老百姓从其他平台借的钱可以不还。


  孙天琦指出,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委员会发布的风险案例,以及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案例,数字平台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涉及以下问题:一是业务牌照涉嫌造假。据澳大利亚监管部门介绍,有些平台公司声称拿到澳大利亚或者新西兰的牌照,实际上属于欺骗,有的是集团很多子公司,从各国拿很多牌照,误导消费者。二是澳大利亚监管部门发现有一些公司号称获得了澳大利亚的金融牌照,但实际上是被外国公司控制,在澳大利亚没有任何资产,因为澳大利亚在行为监管方面比较严格。三是有些公司线上线下配合误导消费者。有的线上公司在澳大利亚繁华地带短期租用十几平米的办公地点,带投资者到参观,线下完成兜售后,就转到线上继续做一些违规交易。四是有的承诺高收益,交易过程不透明,涉嫌利用传销模式发展客户,打着交易的旗号持续高额分红。


  孙天琦表示,在我国,有些业务是明确禁止的,这些公司无法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就变相通过线下来做,比如成立培训公司开展业务,突破我国禁止性规定。容易引发以下风险:投资者的风险主要是经济损失;服务接受国的风险主要是扰乱当地金融秩序,刚才讲的印尼官员的表态值得反思;服务提供国的风险主要是难于监管本国机构在境外的行为,可能使出资人的利益受损,有损国家形象。


  在跨境金融服务风险如何“管得住”?孙天琦提出,(1)要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关系;(2)要强调所有的交易留痕,因为涉及到跨境,涉及到数字环境下的交易;(3)要强调境内境外穿透式监管,线上线下穿透式监管;(4)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形成数字环境下跨境金融服务监管的国际标准。(5)对于我国而言,作为服务接受国,初期可以要求外资向我国提供金融服务,必须设立商业存在。中长期来看,需要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的监管体系。根据我们的打击跨境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工作的体会,要强调“互联网可以无国界,但是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跨境金融服务绝对不能”无照驾驶“”。(6)对私人部门而言要有底线意识,大公司要有社会责任意识。(7)要推进跨境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打击违法违规的跨境金融活动,使非法跨境金融服务在境内境外无处遁形,线上线下无处遁形。对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跨境金融服务的,合法合规的我们给予支持,违法违规的要严厉打击。对我本土企业境外开展跨境金融服务的,要鼓励支持我国领先的金融科技企业向当地输出金融科技能力,要强调我国企业在境外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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