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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等发布金融科技报告:应运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效能

时间: 2018-11-15 16:46:01 来源: 北京商报   网友评论 0
  • 11月1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金融科技发展与研究工作组以及新华社瞭望智库金融研究中心共同发布《中国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研究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竞合关系不断变化,对金融功能的实现、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应做好新兴技术的前瞻研究,加快发展和有效运用监管科技,运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效能和风险监测水平。

11月1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金融科技发展与研究工作组以及新华社瞭望智库金融研究中心共同发布《中国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研究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竞合关系不断变化,对金融功能的实现、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应做好新兴技术的前瞻研究,加快发展和有效运用监管科技,运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效能和风险监测水平。

 

报告从六个方面总结了国际监管的政策启示,具体来看,要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金融提质增效,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应建立完善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金融科技治理体系;坚持技术中立,强化功能监管。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和穿透性原则,强化金融科技的功能监管,加强风险突出领域的治理;做好新兴技术的前瞻研究,加快发展和有效运用监管科技,运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效能和风险监测水平。

 

此外,还应参考借鉴监管沙箱等新理念、新工具,在做好消费者保护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研究建立能够试错、容错、查错、纠错的包容性创新管理机制,给真正有价值的金融科技创新留有一定空间和合适的观察期。强化金融科技领域行业自律,加强监管和自律有机协调配合,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动态平衡。

 

随着两类发展路径的深化,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合作愈加广泛,在金融科技发展演进过程中金融与科技的边界逐步模糊。《报告》指出,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竞合关系不断变化,对金融功能的实现、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基于上述思路,《报告》对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四项金融科技关键驱动技术自身的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人工智能技术方面,《报告》指出,可考虑要求相关从业机构将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逻辑等重要信息报备监管部门,强化留痕管理。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建立合理的自动中断机制,可研究人工干预的介入条件和有效途径。区块链技术方面,《报告》建议应研究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监管要求,明确基于区块链系统的信息安全、数据备份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强调的是,对于有违技术发展规律和损害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和乱象,应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歪风邪气,并切实引导将区块链技术发展与此类乱象有效切割。

 

云计算技术方面,《报告》称,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由相关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研究推广典型云计算应用模式示范,并为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大数据技术方面,《报告》强调,研究制定金融领域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参考框架,持续完善重点信息保护标准规范,并根据数据的不同安全级别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11月1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Money20/20中国大会上表示,金融科技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李东荣强调,找准金融科技创新切入点至关重要,针对我国当前金融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从业机构应该按照需求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的思路,围绕实体经济发展中有效地金融需求和传统金融服务的短版,发扬精益求精的金融工匠精神,科学遴选相对成熟可靠安全稳定的适应性技术,应用到技术比较高的切合度的金融场景。要避免拿着“锤子”找“钉子”的应用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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