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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监管的现金贷

时间: 2018-03-20 16:30:11 来源: 证券时报   网友评论 0
  • 随着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发布,国家对于现金贷、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工作逐渐加强。上述这些动作,从实质层面来看,都是在积极响应监管、拥抱监管,以减少行业风险,降低群体事件爆发的积极应对举措,说明了我国金融行业响应监管的积极态度以及健康发展的决心。

  肖飒 马金伟

  随着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发布,国家对于现金贷、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工作逐渐加强。上述这些动作,从实质层面来看,都是在积极响应监管、拥抱监管,以减少行业风险,降低群体事件爆发的积极应对举措,说明了我国金融行业响应监管的积极态度以及健康发展的决心。

  但是,在严监管下,为什么还会有平台顶风作案、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现金贷平台应如何加强规范?

  控制利率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目前来看,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诟病最多的还是利率畸高问题,畸高的利率所带来的自然是非正常的暴利收入,这也是平台顶风作案,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这里所说的司法部门的规定,我们一般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利率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上限的,官方一直钉住年化24%,业内一直执行36%。但从目前看来,部分企业之所以顶风作案,屡禁不止,其原因正是因为部分小贷业务的利率是超过这一规定的标准,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其不断对法律的规制进行违背。这是当前小额贷款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因此,要对此类行为加以规制,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对利率问题进行控制,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只要对利率的监管置于合理有效的范畴内,就能保证在合理有效监管范围内满足市场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

  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可以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确保已有的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的规定得到了落实;另一方面可期待《放贷人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对有关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而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除此之外,小额贷款业务还有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可能,例如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中国家对于特定行业的专门保护,是对特种经营行为的保护。因此,尽管在列举出的罪状中并没有规定非持牌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内容,但是根据法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缺乏资质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仍然是可能有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遵循六项原则

  要彻底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各类风险进行排除,那么必然要做到依照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进行行业整顿与调整。按照2017年12月1日发布生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要求,“现金贷”业务的开展要遵循六项原则,即从准入资格、利率、催收方式等六个方面对现金贷业务提出合规要求,而这必然将是现金贷行业转型过程中要面临的挑战。

  首先,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其次,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第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第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第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第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通知对于现金贷的作用,还是做了一定的肯定,“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这说明,对于现金贷产品,在大消费背景下,满足一些人正常消费信贷,提供了“供给”,满足了需求。既然如此,现金贷产品本身具有正面作用,无需一刀切。

  因而,只要积极拥抱监管,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整改,在限期内通过验收,现金贷业务因为其在满足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的作用,必然能够获得较为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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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责任编辑:d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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