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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信息共享还是个问题吗?

时间: 2018-03-07 17:25:10 来源: 华夏时报   网友评论 0
  • 1月30日,腾讯信用分正式向全国范围开放公测,正式进军个人信用评分市场。但这个测试不过一天时间则无疾而终,31日晚间,腾讯信用分突然下线, 自动回复显示“公测活动现已结束” ,对于背后的真实原因,有关方面三缄其口。而根据媒体报道,腾讯信用分的此次叫停是央行征信局对腾讯征信窗口指导的结果。

 1月30日,腾讯信用分正式向全国范围开放公测,正式进军个人信用评分市场。但这个测试不过一天时间则无疾而终,31日晚间,腾讯信用分突然下线, 自动回复显示“公测活动现已结束” ,对于背后的真实原因,有关方面三缄其口。而根据媒体报道,腾讯信用分的此次叫停是央行征信局对腾讯征信窗口指导的结果。

  2月22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获得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百行征信法定代表人为朱焕启,营业场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E栋。至此,第一张个人征信牌照正式落地。

  个人征信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但是中国是一个个人征信业相对落后的国家,更由于行业发展呈现九龙治水局面,个人征信的发展乱而弱,这导致金融业发展也受到一定羁绊,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所谓共债、骗贷、多头借贷等层出不穷,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可谓迫在眉睫。

  2013年开始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我国个人征信实行牌照制。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然而这项工作进展很缓慢,个人征信牌照也没有一张发出来。

  今年前半年,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一次公开论坛上提到,之所以没有发出牌照,一个原因是互联网金融的整顿尚未完成,不稳定不定型,第二个原因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了,第三个原因是这8家机构实际开业准备的情况离市场需求、离监管要求差距特别大。

  直到市场传出由互金协会牵头成立第一个个人征信公司之后,大家才发现监管层对于个人征信行业的设想已经出现微妙变化,市场化企业来主导征信行业的模式受到质疑,由监管部门主管的协会组织主导的模式正式成行。

  2018年1月央行发布的文件进一步透露了百行征信的持股比例:百行征信的股东中,互金协会持股36%,前述8家机构各持股8%。董事长(兼总裁)朱焕启出生于1960年,曾在央行货币政策司就职,后转至人民银行大连市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局长,近年来,担任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他董事和监事则主要来自于互金协会和以上8家股东公司。

  按照主管部门的初步思路,个人征信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类监管;持牌金融机构的信息由央行征信中心采集,新成立的综合类个人征信机构采集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两者都可以给银行或银行以外的机构提供服务。也就说新成立的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是互金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而目前大家最担心的则是,如果互金公司或者互金股东不提供信息怎么办。

  应该说,个人信息是互金机构最核心的资产,是花了成本得到的,在大数据与计算风控时代,个人信息数据也是金融业发展的根本,的确轻易不会提供给互金协会的。从目前已经在经营个人征信业的芝麻信用而言,他们服务于其他客户是数据换流量的模式,以向其免费开放流量入口为条件,要求合作公司回传客户的数据,包括客户预期行为数据。

  无论未来百行征信采取何种模式,采集信息仍然是最最关键的,也决定着未来百行征信的模式是否能够成功。

  这里最为重要的是个人征信中的个人信息到底是公司的私有财产,还是一个公共产品。笔者认为,个人信息首先是私有财产,属于这个信息所有的权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占有和使用。但是,信息数据不是一次性消费品,是可以无数次重复使用,而且随着信息量的扩大和集聚,其价值会成倍增大。

  一个公司通过一次交易行为通过消费者的授权采集到了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在采集初始,公司是付出了成本的,自然也要享受相应的收益,当然在此次交易中已经享受了收益。但这是否就意味着该公司就可以永远享有这些信息数据,成为其私产,并可以持续进行商业经营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当企业通过交易收集到个人信息后,这些数据就应该是一个公共产品。个人信息数据跟我们平常接触到的土地、水和空气一样均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是公共资源,必须受到公共机构的保护,比如政府机构或者第三方自律组织协会,这时候唯有公共机构作为第三方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存储,就如同目前政府已经设立的档案机构一样。

  因此,政府的征信机构应该强制企业分享所有信息,企业也必须无条件将在经营中采集到的信息提供给公共的征信机构,对于那些不愿意分享信息或者分享信息打折扣者,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其遵循行业规则,分享信息。这方面应该制定法律进行一定的规范,也应该探索适当的信息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方面央行的征信中心已经提供了成功经验,央行建立征信中心,就是强制银行分享客户信息,前提是央行拥有对银行的管辖权,而互金协会也应该对互金企业具有一定的制约权威。

  因此,在笔者看来,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某些互联网巨头成立的征信中心所拥有的个人客户信息数据应该无条件的强制分享给百行征信,这个本身就不应该成为问题。

  当然,美国的征信体系经过多年的市场发育,是一种以私营企业为的市场化体系,但是这个征信体系还是在手工记录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信息的征集和经营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不会非常大。

  在大数据云计算高度发达的目前的信息领域,尤其在中国信息保护和运用还处于空白的情况下,亟需代表公众利益的第三方机构出场,进行规范引导,建立市场秩序为未来的行业发展探索新路。

  征信本身就是公益性的,但是现在成了赚快钱的行业,这就彻底走偏了。很显然,目前机构拿着个人信用信息去赚钱的模式不仅不利于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而且会进一步拖累金融业进一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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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 (责任编辑:d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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