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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P2P备案意见稿:平台停业期高管不得失联

时间: 2018-03-05 17:48:40 来源: 网贷之家  网友评论 0
  • 近日,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该通知共六大章节,涉及三十七条内容。

近日,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该通知共六大章节,涉及三十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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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山东省网络借贷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推进网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协同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设区市应参照建立本级联合监管机制。

通知指出,对于新设立的网贷中介机构,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网贷中介机构公司名称中,应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经营范围中,应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新设立的网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和上报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办理备案登记决定。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网贷中介机构应于接到补正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补正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备案登记时间内。

对于完成工商变更的已设立网贷中介机构,应在工商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备案登记。

另外,在备案登记工作期间,暂不得开展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

通知强调,网贷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备案注销资料。在终止业务期间,网贷中介机构平台网站不得关闭,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去有效联系。

附件:《山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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