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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从业者易违反刑法 最高可判无期

时间: 2018-02-22 15:24:35 来源: 第一消费金融  网友评论 0
  • 在网络小贷、现金贷系列监管新规中,类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样的表述,并不少见,比如《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明确提到“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现金贷从业者易违反刑法 最高可判无期1

 

在网络小贷、现金贷系列监管新规中,类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样的表述,并不少见,比如《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明确提到“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在系列监管新规中,监管三令五申网络小贷、现金贷不得从P2P募资。如果网络小贷、现金贷继续从P2P募集资金,可能会被追究以下两种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有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有565家P2P发过消费金融标的,这565家P2P分布于27个省市。

 

P2P发放的消费金融债权,来源有多种情况。

 

第一种,P2P平台运营主体自己开发的消费金融债权。这种属于合规的模式,即P2P平台直接撮合借贷双方,比如借款人去拍拍贷注册后发布的以日常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目前,这种模式的平台非常少。

 

第二种,P2P平台运营主体的关联公司开发的消费金融债权,比如人人贷平台的“散标出借”中借款标题为“日常消费”的借款标的。

 

人人贷借款协议显示,散标借款债权涉及四个主体:分别为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服务商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消费金融注: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运营友信,即资产端),丁方见证人、服务商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第一消费金融注: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运营资金端人人贷)。根据工商信息,人人贷资金端和友信资产端的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按照人人贷借款协议,人人贷与友信的关系,定为类似于助贷,即友信资产端负责协助资金端人人贷对借款人在人人贷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协助借款人完成其在人人贷借款信息的发布并对借款人还款资金进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友信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最终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是否审核通过,并以及是否向出借人推荐,取决于人人贷资金端。

 

目前,采取资金端和资产端分割这种模式的,是主流。由于监管文件并没有对P2P的具体运营模式进行定性,所以此种模式的合规性目前不详。

 

第三种,P2P平台发布与该P2P无任何关系的公司的消费金融债权。比如,爱钱帮官网的消费金融标的爱信贷,其中一个资产来自深圳优卡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的“优卡白条”,后者是一款为具备稳定收入的车主用户提供的加油专项信用贷款产品。

 

第三种模式不合规,存在合规的政策风险。目前,采取此类模式进行运营的平台,仍不在少数。

 

在网络小贷、现金贷平台通过P2P转让债权融得资金(第一消费金融注:应该还有网络小贷平台、现金贷平台作为主体直接通过P2P借款之类的情况。万能的P2P近年来做的事情超越了银行、信托、私募等等金融机构)已经被定为不合规的情况下,继续采用此种模式向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参与方网络小贷、现金贷和P2P可能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最终甚至被定刑为“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76条显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指的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裁判文书网同时检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P2P”两个关键词,得到570个结果,比如融信宝的法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罪名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是国家战略资源、企业竞争的核心,也是个人生存之本。然而,“大数据”横行霸道的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之痛是人人所共知却又无可奈何。造成这种境况的根源,却没有立法不完善一条,因为《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条款,时刻等待着那些跃跃欲试希望大展拳脚的“大数据”公司。

 

《刑法》第253条显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的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要给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与外延分类,实际上可以分为三个体系,每个体系定义的个人信息有所区别。

 

网信体系: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

 

人行体系:个人身份体系、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

 

两高体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

 

很多人每天都会接受到无数的骚扰电话,其根源是因为我们的手机号码地下市场买来买去。大数据公司和各种APP随意地收集个人信息,造成用户根本无隐私可言。也许在很多中国人的观念里面,企业获取个人信息是理所当然的,更遑论意识到企业这种未经授权收集信息的行为实质上触碰《刑法》。

 

据裁判文书网,检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得到1607条结果,其中刑事案由3条。

 

2017年6月2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于江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江泳获罪的缘由是非法获取个人信用卡信息并出售给他人。

 

除了以上两种罪名,网络小贷、现金贷的经营过程中还可能因为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和暴力催收而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因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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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一消费金融 作者: (责任编辑:d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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