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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整治细节披露:4月底验收,各地必须提供正反面典型案例

时间: 2017-12-26 17:41:19 来源: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网友评论 0
  • 网络小贷整治不是说说而已,正反面典型必须有。

 不合规机构将被撤销资质



  网络小贷整治不是说说而已,正反面典型必须有。


  日前,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治办)下发了《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给出了网络小贷的定义,要求从11个领域排查网络小贷。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到,整治办12月13日召开了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规范验收暨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培训会议,明确了排查与整治的重点。

  划定11个重点领域

  网络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

  《方案》指出,将从审批权限、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表内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非法经营等11个重点领域对网络小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在违法违规经营及风险情况方面,将根据排查和整治重点,在股权管理、融入资金、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催收、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哪些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包括主要类型、原因、典型案例、处置安排);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等),发生的风险事件及风险处置情况(典型案例)。

  同时,明确分类处置情况与整改验收情况。包括确认具备和不具备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机构数量;确认不具备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机构分为几种类型,处置方式,是否有效化解风险;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并列出机构数量、整改问题、未完成原因与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详情。

  12月20日,广西金融办官网公开的《方案》显示,整治办要求《XX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摸底排查情况报告》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网络小额贷款风险摸底排查情况编写,并于2018年1月底前经当地银监局通过银监会内网转报至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的编写,由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需于2018年4月底前报送。

  《XX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的编写,由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需于2018年4月底前报送。


  明确正反面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整治办要求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明确网络小贷经营的正反面典型案例,至少一正一反2个案例,并列明机构名称、相关数据、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


资料显示,全国拥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共有213家,其中将近一半属于上市公司且多具备上市公司背景。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不完全统计,注册在广东的网络小贷公司最多,为49家;其次为重庆的,共计45家;浙江19家,江西18家,上海12家。

  资料显示,全国拥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共有213家,其中将近一半属于上市公司且多具备上市公司背景。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不完全统计,注册在广东的网络小贷公司最多,为49家;其次为重庆的,共计45家;浙江19家,江西18家,上海12家。


  除了此次出台的《方案》,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在利率方面,《方案》与此前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保持一致,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不得超过36%。

  整治办明确,不合规机构将被撤销资质。《方案》要求,已获得网络小贷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撤销网络小贷经营资质,严禁此类机构在其批设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外开展贷款业务,并由机构提出整改计划,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对于重新审查后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但在股权管理、 融入资金、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催收、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网络小贷经营资质,并且依法予以处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此外,对于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责令其停止开办网络小贷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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